汕尾市(公安局)关于汕尾市政协 第八届三次会议第 80 号提案答复的函
邓晓馨、陈文华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建议》(第 80 号) 收悉,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养犬相关法律法规已由市司法局拟文《汕尾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送审二稿)》征求各单位意见,第四十五条养 犬秩序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检疫、免疫和登记 管理制度。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 建设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置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接收和处理 流浪、遗弃、没收的犬只。
能查明养犬人的流浪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十个工作日 内认领并承担收容期间的饲养、免疫、诊疗等费用;符合饲养条件的无主犬只,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养;发现疑似或者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及时依法予 以处理。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遗弃犬只,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 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汕尾市公安局
202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