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粤公(治)字〔1994〕918
1994年12月20日
为了广泛发动群众,更有力地打击“黄赌毒”活动,深入查处“四种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的范围和金额。凡是直接上门或电话或用书面向公安机关举报“黄赌毒”活动线索、情况的,经查证属实后,不论是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或是外国友人,给予100-5000元奖励,协助公安机关将案犯抓获的奖励500-10000元,其中:
(1)举报“黄赌毒”案件,破案后按案件的复杂程度,属治安案件的给予100至300元奖励;属刑事案件的,奖励300至3000元;属重大案件的,即抓获窝主等卖淫嫖娼人员30人以上;窝主和赌博人员30人或当场缴获赌款现金10万元以上;缴获毒品海洛因50克或鸦片等其他毒品1000克以上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属特大案件的,即抓获窝主等卖淫嫖娼人员50人以上;窝主和赌博人员50人或现场缴获赌款现金50万元以上;缴获毒品海洛因500克或鸦片等其他毒品10000克以上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其中赌博案件可按现场缴获赌款现金3%至5%奖励,最多不超过30000元;毒品由公安机关进行定性量鉴定,按规定处理。
(2)举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的,破案后按案件复杂程度,奖励500元至5000元;协助公安机关将窝点捣毁,将团伙抓获的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二、查禁“黄赌毒”罚没款必须按规定全数上缴财政部门,所需奖励经费由公安机关编造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此项经费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查获该案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该单位的领导审核,报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四、奖励领取。案件审结后,接案公安机关将在15天内通知有功人员前来领取,如不便或领取有困难的,写出委托书可委托亲属代领;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将奖金送往所在单位或住处。
五、保护检举人。欢迎广大公民用真名举报,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惩处。
六、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干警要做好举报接待工作,对举报的线索要认真查处。
附件:
广东省公安厅违法犯罪奖励举报标准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对举报“黄赌毒”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对举报赌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三非”外国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试行)》《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全省举报涉假经济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广东省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和幅度如下:
第一条 举报“黄赌毒”案件,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幅度进行奖励:
(一)治安案件的,奖励100至300元;
(二)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300元至3000元;
(三)抓获窝主等卖淫嫖娼人员30人以上,或者窝主和赌博人员30人或当场缴获赌款现金10万元以上,或者缴获毒品海洛因50克或鸦片等其他毒品1000克以上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四)抓获窝主等卖淫嫖娼人员50人以上,或者窝主和赌博人员50人或现场缴获赌款现金50万元以上,或者缴获毒品海洛因500克或鸦片等其他毒品10000克以上的,奖励5000至10000元;
(五)举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协助公安机关将窝点捣毁,将团伙抓获的,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前款情形中,仅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不超过5000元;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不少于500元。
举报赌博案件的,可选择按现场缴获赌资现金3%至5%奖励,最多不超过30000元。
第二条 举报赌场案件,由省公安厅直接查处证实的,按照以下幅度进行奖励:
(一)罚没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按10%进行奖励;
(二)罚没收入在50-100万元的,按9%进行奖励;
(三)罚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8%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时符合本奖励标准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按照较高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三非外国人”线索的,按照以下幅度进行奖励:
(一)一宗一人的,每次奖金为100元;
(二)一宗多人的,按每人奖金为100元合算;
(三)对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举报同一宗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公安机关视情在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内分别给予奖励。举报不同时的只对先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毒品案件,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并缴获毒品的,按照以下幅度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下的,奖励10万元;
(二)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奖励20万元。
(三)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举报毒品案件,公安机关缴获毒品,主要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按照以下幅度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不足10千克的,奖励1万元;
(二)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不足20千克的,奖励5万元;
(三)缴获毒品20千克以上不足50千克的,奖励10万元;
(四)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不足100千克,奖励20万元;
(五)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以上毒品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同时符合本奖励标准第一条和第四条情形的,按照较高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主要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按照以下幅度进行奖励: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追缴追缴军用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至4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至9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追缴军用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5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气枪铅弹2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的,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案件,追缴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至4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至9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奖励2000元至10000元;追缴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5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气枪铅弹2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的,奖励10000元至50000元;捣毁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窝点的,奖励2000元至50000元。
(三)持枪杀人、绑架、强奸、抢劫、伤害、制贩毒、寻衅滋事案件等持枪犯罪案件奖励3000元至20000元。
(四)追缴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5支以上和捣毁制造窝点的,奖励500元至10000元。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重大案件奖励2000元至50000元。
(六)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奖励5000元至50000元。
(七)追缴制式炸药500克、黑火药或者烟火药1000克、雷管10发、导火索或导爆索20米、手榴弹或地雷1枚以上的,奖励500元至20000元。
(八)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奖励200元至10000元。
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省公安厅立案并查证属实的,根据实际效用在以下幅度内确定最终奖励数额进行奖励:
(一)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5万元至50万元;
(二)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三)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2000元至20000元。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印制假币窝点,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主要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最高奖励10万元;抓获印制假币的主犯的或者现场缴获假币成品、半成品的,分别追加奖金最高5万元。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加工假币窝点,主要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根据收缴假币面额总数按照以下幅度进行奖励:
(一)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5万元;
(二)500万元以上的、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三)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8万元;
(四)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6万元;
(五)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根据收缴假币面额按照以下幅度进行奖励:
(一)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5万元;
(二)500万元以上的、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8万元;
(三)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6万元;
(四)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五)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3万元;
(六)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5000元。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重大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重大案件,缴获假币而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按照本条第三款相应奖励标准酌情奖励。此后,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条第四款规定。
第八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制造假发票窝点,现场查获假发票的设备和原材料,主要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最高奖励5万元;现场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并查获假发票的,可以追加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金。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根据查获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10000份以上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二)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最高奖励6万元;
(三)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最高奖励4万元;
(四)1000份以上不足3000分的,最高奖励2万元;
(五)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最高奖励1万元;
(六)100份以下的,最高奖励5000元。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查获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其它发票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根据收缴非法制造的发票数量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50000份以上的,最高奖励5万元;
(二)40000份以上不足50000份的,最高奖励4万元;
(三)30000份以上不足40000份的,最高奖励3万元;
(四)20000份以上不足30000份的,最高奖励2万元;
(五)10000份以上不足20000份的,最高奖励1万元;
(六)5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最高奖励5000元;
(七)50份以上、不足5000份的,最高奖励3000元。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根据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二)累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8万元;
(三)累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6万元;
(四)累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五)累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六)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且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万元。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发票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重大假发票犯罪案件,缴获假发票而主要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相应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如再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本条第五款进行奖励。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制造、出售假发票案件,缴获的假发票中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也有其他发票的,按照本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合并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根据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确定奖励金基准:
(一)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奖励5000元;
(二)10万元以上,不足25万元的,奖励8000元;
(三)2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奖励1万元;
(四)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五)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根据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确定奖励金基准:
(一)2万件以上,不足5万件,奖励2000元;
(二)5万件以上,不足10万件,奖励3000元;
(三)10万件以上,不足25万件,奖励5000元;
(四)25万件以上,不足50万件,奖励8000元;
(五)50万件以上,奖励1万元。
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获制假设备、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根据现场查获制假设备确定奖励金基准:
1、估价50万元以下生产设备的,奖励5000元;
2、估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的,奖励1万元;
3、估价100万元以上生产设备的,奖励1.5万元。
每协助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奖励2000元,每宗案件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举报线索对认定犯罪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足够的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破案活动,举报人能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获制假窝点,举报情况与查证犯罪事实相符的,按照本条规定的奖励基准100%进行奖励;举报线索对侦查破案发挥重大作用,举报线索对认定违法事实较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破案后查证的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照本条规定的奖励基准80%进行奖励;仅提供查办线索,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认定,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不直接协助公安机关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证事实大致相符的,按照本条规定的奖励基准60%进行奖励;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的,按照本条规定的奖励基准40%进行奖励。对没有犯罪事实、模糊不清的举报线索,不得给予奖励金。
第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所查处的非法买卖外汇及洗钱犯罪案件,在该案件判决生效后,可在审判机关罚没财物总额的10%之内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举报并协助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且案件罚没财物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经省公安厅和财政厅批准,奖励金可不受最高限额限制。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经审判机关作出生效判决、但没有罚没财物或者罚没财物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非法买卖外汇及洗钱犯罪案件,可根据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大小,酌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非法买卖外汇及洗钱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万元以下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立案(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立案,下同),按该案查获成品油变价收入的10%以内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追加奖励:
(一)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犯罪团伙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至10万元;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至20万元;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30万元。
(二)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的,按船舶吨位大小给予奖励,50吨以上(含)的给予5万元/艘奖励,50吨以下的给予2万元/艘奖励。
(三)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车辆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车辆的,按车辆载重量给予奖励,10吨以上(含)的给予3万元/辆奖励,10吨以下的给予1万元/辆奖励。
(四)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油库、油罐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封的,查封油库给予5万元/个奖励,查封油罐给予1万元/个奖励。
(五)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黑油站(点)”、流动“黑油车”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封(扣)的,给予2万元/个“黑油站(点)”奖励,给予1万元/辆“黑油车”奖励。
(六)举报非法“红油”脱色工具、设备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的,给予2万元/台(套)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3000至10000元;
(二)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10000至50000元;
(三)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000至1000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经营、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线索的,按照以下幅度予以奖励:
(一)对侦破一般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奖励3000元至10000元;
(二)对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至50000元;
(三)对侦破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奖励50000元至100000元;
举报非法狩猎、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开办野生动物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携带寄递、非法人工繁育、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展览表演等)线索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举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符猎证、人工繁育许可及专用标识等公文、证件的,或者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包括提供交易场所、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加工服务等)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野生动物犯罪重要线索的,奖励3000元至10000元。
第十四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的,根据一次查获数量和情节按照以下幅度予以奖励:
(一)100吨以下的,不超过5万元;
(二)超过100吨、500吨以下的,不超过10万元;
(三)超过500吨,案情特别重大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根据一次查获数量和情节按照以下幅度予以奖励:
(一)100吨以下的,不超过5万元;
(二)超过100吨、500吨以下的,不超过10万元;
(三)超过500吨,案情特别重大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举报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涉税物品走私行为, 经查证属实,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以下幅度予以奖励:
(一)提供走私违法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5 万元;
(二)提供走私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线索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提供详细走私违法事实,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举报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的领奖期限为15日,举报“三非”外国人、涉野生动物犯罪的领奖期限为30日,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领奖期限为60日,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非法买卖外汇及洗钱犯罪的领奖期限为3个月,举报本奖励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领奖期限为6个月。领奖期限自通知举报人领奖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算。
第十六条 本奖励标准奖励资金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以下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