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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周年啦!警小花告诉你,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正确打开方式
    2020-12-31 15:02 来源: 惠州公安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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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颁布实施四周年啦!四年来,惠州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在省公安厅的指导和市局党委的领导下,大胆创新、大力开展普法宣传,着力推进各层次培训,先后制作多部《管理法》普法视频,在全省、全国推广,不断刷新“全国首例”“惠州原创”。

    此次,惠州公安境外非管办倾情推出以惠州公安首创卡通人物“警小花”点评案例的动漫普法视频,让普法更生动、更有趣!还在等什么?快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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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高校非法接受

    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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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某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工作发现,该市一高校申请并接受日本某非政府组织3.5万美元的资助,资金用于丰富选修课程、开设系列讲座、增进学生对东亚地区文化的了解等活动。调查发现,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作为中方合作单位未向公安机关办理项目的备案手续,已违反《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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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点评

    《管理法》明确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同时,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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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商业机构

    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

    在境内非法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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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举报,香港“A协会”在某市筹办“素食文化节”,但该协会未在境内登记亦未办理临时活动备案。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唐某通过中介公司于2007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商业机构“XX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名下加挂“A协会”,经营素食文化推广、研讨以及素食派发、营养养生等业务,是营利企业。其利用“协会”的名义开展素食文化活动,实际是为了迎合大众对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信赖心理,招揽生意,谋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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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点评

    《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本案中,香港“A协会”无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注册公司,实质亦为营利性质的公司,并非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内人员非法接受

    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

    某地居民范某以“XX人生”组织名义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B基金会”联系并获取3万欧元资金资助。为规避监管,范某与B基金会协商,资助资金通过范某的亲友多次周转后转入范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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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点评

    根据《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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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惠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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