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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新国标的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会带来哪些影响?针对大家关心的相关热点问题,交通言究社采访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长安大学、同济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的各位专家。
1、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哪些重大影响呢?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去年5月15日正式对外发布,过渡期为11个月,今天正式实施。新国标的实施,一是给消费者选车、用车提供依据、指明方向,消费者应当购买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二是新国标完善了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体系,在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阻燃、防篡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推动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三是新国标所有条款必须强制执行,增加了防篡改要求,堵住了原标准的两大漏洞,为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和治理提供支撑。
(舒强 公安部道路交通研究中心车辆室副主任)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通过强制性规定,确保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和销售商销售的产品在总重量、外形尺寸、行驶速度、驱动动力等方面符合标准,并通过防篡改设施和要求保证使用的车辆维持出厂时的标准。
(王宏雁 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 博导)
新国标的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强制性规范作用。近年来,由于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对车辆性能的需求,市面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逐渐向大功率、高车速、取消脚踏设施等方向发展,这些车已经接近甚至超过轻便摩托车的性能,游走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管理的边缘地带;而且,大多数电动自行车事故涉及的车辆都是不符合标准的,但消费者并不知道国标的详细规定。新国标的实施,从源头上严格管控电动自行车的规格等,有助于消费者买到符合标准的车辆;此外,对于在路上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执法者也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
(吕英志 公安部道路交通研究中心特约专家 福建工程学院交通运输研究所所长)
2、与199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旧国标相比较,新国标有哪些主要变化?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由7章和1个规范性附录组成,并且为全文强制,即标准中所有技术条款都必须执行和满足。新国标对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等要求在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优化,根据技术发展和应用需求,提升了功率、车速等技术指标,同时增加了防火阻燃性能要求、无线电骚扰特性、使用说明书和防篡改等要求。所有的指标和要求都能够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同时确保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共同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强制性标准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
(郝文建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主任)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侧重于车辆的安全性能,增加了许多车辆结构和配置方面的要求,内容更加完善、合理,标准整体上更加严格。具体为:
(1)标准中对“整车标志”的规定,提高了车辆的可溯源性;强调整车防篡改性能,防止因车辆被改装造成其性能与原车有所差异,对于安全管理具有重要帮助。
(2)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划分依据,最高设计车速限值25km/h,整车质量55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400W。交通管理等部门可有效对车辆进行登记,方便管理,提高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的行驶安全。
(3)标准中规定发出提示音的车速为15km/h,且对提示音的声压级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可以保障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以安全的速度行驶。
(4)标准中反射器、前灯和后灯的安装要求,对于提高电动自行车的夜晚骑行安全性具有重要帮助。
(5)标准对零部件的要求更加严格,对企业的研发能力也提出了一定要求,如淋水涉水性能、防火性能和阻燃性能,特别是电器安全方面的要求和无线电骚扰特性等,对于使用安全性具有重要帮助。
(陈涛 长安大学汽车学院教授 博导)
3、新国标增加了“防篡改”要求,这个强制性要求有何重大意义?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防篡改”要求,这是对生产企业、经销商和消费者各方负责的重要举措。
在过去多年的发展中,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没有在设计上对篡改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导致车辆在速度、重量、功率、电池容量、电压、脚踏骑行能力等方面的指标比较容易被篡改,也是导致社会上出现大量“超标车”的重要原因。目前普遍存在的车辆篡改行为,虽然提高了车辆的部分性能指标,但是并没有同步提升车辆的安全属性,对包括消费者自身在内的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更重要的是,篡改行为使得车辆性能指标超出标准规定,从而在事实上让车辆具有了机动车的动力性能和危险性,从法律层面无法继续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新国标提出“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满足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 mm,且不晃动;电动自行车不得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 电动自行车不得有外设蓄电池托架”等要求,将生产企业作为产品防篡改的第一责任人,体现了源头管理的理念,压实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是防范和杜绝“超标车”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既保障了消费者、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也是确保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规范推动电动自行车市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郝文建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主任)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中关于“防篡改”的强制性要求,从源头(生产)上强化了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限制、在使用过程中增加了非法改装车辆的难度、对非法改装的处罚依据更加充分和明确。新国标通过“防篡改”的强制要求限制了非法改装,可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电动自行车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对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交通参与中的安全性有一定的提高。
(王宏雁 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 博导)
4、新国标强调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这一强制性规定有何意义?
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是由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和非机动车属性所决定的。所谓“电动自行车”仍然属于“自行车”的一种,虽然增加了电动/助动功能,但还是应当具有自行车的基本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这也是电动自行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前提。
从产品的使用功能来说,脚踏骑行功能可以让消费者在电路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便利消费者使用。
(舒强 公安部道路交通研究中心车辆室副主任)
近几年,我们可以看到市面上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自行车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都是近似摩托车车型的电动车,给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一定挑战。我们都知道,摩托车有严格的管理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但电动自行车却没有,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新国标中强制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的功能,为其归入非机动车管理提供了依据。
(吕英志 公安部道路交通研究中心特约专家 福建工程学院交通运输研究所所长)
5、三部委意见要求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那么,在路权的分配上,如何保障电动自行车享有合理的路权?
保障电动自行车享有合理的路权应坚持疏堵结合。建议在条件允许的地段区域,给予电动自行车专用车道;在条件不允许的地段区域,坚决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尤其在北上广这样的超大城市,电动自行车可能是城市群众生活中必备的交通工具,也是汽车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的交通工具,所以应该保障电动自行车的路权,给予其合理的通行条件,这样才能在技术性能(速度、加速度)提高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能安全、畅通的出行。
(王宏雁 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 博导)
保障电动自行车享有合理的路权,首先应计算出道路上各类交通流的流量,根据交通组成,合理进行车道分配,而非一味求机动车的顺畅通行而压缩非机动车的出行空间,尤其在一些非机动车出行量大的城市更该如此。要充分考虑民众出行需求的特性,不断完善公共交通及非机动车设施,合理分配各种交通参与者的路权,这样才能实现供需均衡的效果。
(吕英志 公安部道路交通研究中心特约专家 福建工程学院交通运输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