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弩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三)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五)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六)制造、销售仿真枪;(七)违规制造、销售、贩卖、寄递管制刀具;(八)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仿真枪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构成犯罪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不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逾期不投案自首、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涉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涉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或者疑似枪爆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涉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