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汕公通字〔2013〕66号
关于加强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和《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车”), 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二、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购买使用或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车,适用本通告。
三、 超标车实行限期淘汰政策。自本通告发布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经购买使用的超标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临时登记、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标识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过渡期结束后一律强制淘汰。
四、严禁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对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禁止销售超标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销售企业自行处理已进货的超标车,2个月后一律禁止销售超标车,经举报或检查发现销售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六、工商、公安、质监部门将联合对非法改装、改型以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等违法行为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车辆非法改装、改型后超重、超速发生交通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改装企业、商店的责任。
七、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应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的超标车,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管理。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戴安全头盔,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八、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将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九、过渡期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临时登记、核发临时通行标识上路行驶的超标车,违法行为参照摩托车通行规定处罚。
过渡期结束后,禁止一切超标车上路行驶。违法上路的超标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自觉不购买、逐步弃用超标车。不断提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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