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市的无牌无证、假(套)牌证摩托车违法上路行驶的问题十分突出,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我市形象。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九、第一百、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依法收缴无牌无证、假(套)牌证摩托车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公安机关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收缴无牌无证、假(套)牌证摩托车统一行动。
二、禁止无牌无证、假(套)牌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停放,一经发现,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无牌无证、假(套)牌证摩托车,相关单位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收缴工作。
四、禁止拼装、销售、购买非法摩托车、三轮车,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未取得驾驶资格者驾驶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挠、抗拒工作人员依法查扣、收缴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汕尾市公安局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