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汕尾市公安局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通告
汕公通字〔2015〕37号
为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刑法》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持枪实施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是严重暴力性犯罪,根据《刑法》相关罪名,一律从严惩处。
三、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藏、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拾获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对于立即报告并查证属实,或者立即上交上述物品的公民,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5000元至50000元奖励;窝藏、包庇涉枪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本通告所称枪支、弹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钢珠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及弹药。本通告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手榴弹、地雷、炮弹、爆炸装置、发射药等各类爆炸物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汕尾市公安局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