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多次道路交通违法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的公告
关于敦促多次道路交通违法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规定、要求,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现对我市“五类重点”车辆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非重点车辆50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予以公告,请相关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及时前往公安交警部门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消除违法记录。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采取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附:《汕尾市“五类重点”车辆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非重点车辆50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名单》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8月23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