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汕尾市区道路机动车停放规定的通告
汕公交通[2017]07号
为改善市区道路通行和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机动车在道路行车道上停放。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二、 市区范围内停放车辆,应在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
三、公共汽车站点30米以内,不得停车。
四、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按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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