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查处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汕公通[2017] 68 号
为确保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迎检工作顺利进行,创建中心城区文明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中心城区开展严厉查处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严禁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严禁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
二、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经查获,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三、现场检查发现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标志、年检合格标志或车辆未悬挂号牌的,暂扣车辆,当事人凭驾驶证、交强险凭证、行驶证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交警部门对车辆来源合法性审查后作出处理;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照有关规定,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四、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交警部门抄告纪检监察部门;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校学生的,抄告市创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五、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汕尾市公安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