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告知书送达公告
沈高桐:
现查明:你于2012年3月8日在海丰县以夫妻团聚类办理往港定居申请时提供了虚假的结婚证明。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你不符合《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拟依法撤销对你签发的第Q00735914号《前往港澳通行证》。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向你送达《权利告知书》(汕公境权利告字〔2018〕001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相关规定,你有权要求申辩、陈述及提出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汕尾市公安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汕尾市公安局地址: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汕尾市公安局
联系人:周胜利 联系电话:3374966 邮政编码:516600
附件:告知书1
汕尾市公安局
2018年 11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