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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击行动】偷电缆来钱快?落网更快!海丰公安破获多起盗窃通信设备电缆案
    2023-07-05 16:55 来源: 平安海丰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自“1+N”“鹰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海丰公安不断提升“打早打小、快侦快破”工作质效,力争“抓现行、打团伙、破链条、追销赃”,全力挤压盗窃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近日,海丰公安新园派出所快速侦破一起盗窃通讯设备电缆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带破多宗通讯设备电缆盗窃案。


      2023年7月1日13时许,新园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有两名陌生男子将楼下的中国电信通信设备电缆剪断,并将设备及线缆盗走。

      接到报警后,新园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侦查,经现场走访摸排及调取案发周边监控,发现一辆面包车有重大嫌疑。办案民警随即展开追踪,于当日16时在城东镇安东村抓获其中一名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彭某明(男,46岁,湖南省人),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及涉案电缆一批。经办案民警深挖扩线,顺藤摸瓜,在城东镇老三环路口某废品收购站查获一销赃点,抓获涉嫌销赃的犯罪嫌疑人卓某添(男,28岁,陆丰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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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讯,彭某明交代,其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邹某球(未到案)曾一起从事通讯设备安装工作,因想赚点“快钱”,便商议利用“工作技术”盗窃通讯设备和电缆赚钱。从今年4月份以来,彭某明伙同邹某球先后在海城镇、城东镇盗窃中国电信通信电缆10余次,盗窃电信设备近50台,并将电缆和设备卖给卓某添,共获利1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明、卓某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卓某添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已被依法查封。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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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 方 普 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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