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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市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2017-06-12 12:16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市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创建市区文明交通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从今年6月中旬至9月底,在市城区开展严厉打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驾驶无牌证、假(套)牌、组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二、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一经查获,依法查扣。


    二、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三轮摩托车,违者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严禁驾乘二、三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者依法处罚。


    四、严禁工程运输车超载行驶、装载物遗洒飘散,违者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五、严禁拖拉机进入中心城区道路行驶,违者依法从严处罚。


    六、严禁占用车行道、人行通道、公共汽车站亭等禁止停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违者给予处罚,长时间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给予强制拖移。


    七、严查饮酒后驾车、竞速行驶(飚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违法掉头、超速、超载、超员等十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违者依法从严处罚。


    八、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的,给予劝导,给予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九、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内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在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禁止无牌证车辆停放及驾乘二轮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的告示,并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清查收缴工作。


    十、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汕尾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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