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公安局 > 政务公开 > 其他 > 人事信息
    海丰公安联合市监部门重拳出击 打掉一销售假冒品牌月饼窝点
    2020-09-14 09:53 来源: 平安海丰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中秋将近,海丰公安紧盯食品安全领域,坚持严打严管严控严防,积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切实维护节日食品安全和群众消费权益。9月7日,在城东镇捣毁了一个月饼分装、销售窝点,现场抓获正在分装、销售月饼的嫌疑人3人。
      

            海丰公安经深入调查,掌握城东镇一涉嫌销售假冒月饼窝点线索后,联合县市监执法部门迅速出击,对城东镇关后村一处民宅采取突击行动,现场抓获嫌疑人庄某枫(男,26岁)、庄某建(男,22岁)、庄某宝(男,20岁,均为陆丰人),查获了民宅内印有假冒品牌商标的月饼1000多盒,散装月饼、包装材料各一批。经厂家初步评估,货值约20多万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商标使用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涉嫌售假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窝点进行了取缔。

       经审查,今年8月29日,犯罪嫌疑人庄某枫受“老板”庄某杰(在逃)指使,在城东镇关后村内租赁了一楼下铺面作存放月饼的仓库,并雇请同村二名男青年庄某建、庄某宝作装卸、包装月饼工人,由庄某杰负责提供月饼及联系好销路,庄某枫负责将月饼送往庄某杰的指定地址。9月3日以来,共销售发往汕头市假冒品牌月饼100箱,约人民币91000元。

      上述3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侦办及追逃工作正在进行中。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涉食品领域违法犯罪,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汕尾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汕尾市公安局  承办单位:汕尾市公安局宣传科  粤ICP备050634395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地址: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    投诉举报电话: 110    联系电话: 06603386621
    欢迎您对网站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Baidu
    map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公安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