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好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防范化解寄递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全力以赴做好建党100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工作。汕尾市反恐办牵头组织汕尾市邮政管理局、海丰县反恐办,成立由汕尾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和海丰县公安局组成的联合执法力量,于4月28日晚,开展深夜突击行动,在海丰县梅陇镇打击一起快递公司未落实安全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现场查扣用于非法揽送快递包裹的大货车1辆、贴有某品牌面单的快递包裹8000余件,抓获涉嫌违法人员2名。 经调查,深圳市某品牌快递公司跨区域违法揽收快件,在寄递物品过程中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存在寄递物品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汕尾市邮政管理局于5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该案违法企业及其业务主管人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和1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了快递企业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各快递企业要引以为戒,克服麻痹思想,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下一步,汕尾市反恐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市寄递、互联网、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行业开展深入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2)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3)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