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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节选)
    2009-09-04 09:31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并为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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