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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安全感与满意度】 汕尾公安破获多宗盗窃案
    2024-04-15 17:02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汕尾公安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快侦快破、打早打小”破小案工作机制,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拳打击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提升破小案打击整治成效,彰显为民办实事公安担当,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城区分局

      3月24日8时许,城区分局香洲派出所接连报称,近期辖区连续发生多起电动车电池被盗案件。接到报警后,城区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通过走访现场、分析监控视频等手段,民警发现多起盗窃案件的作案手法相似。经过连续几天的努力,民警成功锁定了5名涉案嫌疑人,并于近日,联合城区分局打击专业队将他们一一抓获归案。经询问,王某然等五人分别对各自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对五人贩卖赃物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一批予以收缴。

      4月1日16时许,城区分局刑侦大队、打击专业队联合东涌派出所,通过侦查研判,分别在城区马宫街道某村两间民房抓获涉嫌盗窃摩托车的徐某权、陈某聪,追回被盗车辆2辆,嫌疑人均对涉嫌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月1日18时许,城区分局刑侦大队、打击专业队联合东涌派出所,通过侦查研判,在城区新丽美会所美宜佳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张某俊、林某壕、余某龙,嫌疑人均对涉嫌收赃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陆丰市局

      3月23日20时许,市民林先生报警,称家中存放现金被盗。在查看领居家监控时发现一陌生男子从围墙跳入自家院中,进入屋内10多分钟后又翻墙离开。

      获悉后,陆丰市局刑侦大队联合甲西派出所开展案件侦查,通过走访和调取周边视频监控,经过研判分析锁定嫌疑人身份信息。为了让盗窃嫌疑人尽快归案,办案民警在加大抓捕力度的同时开展上门走访工作,规劝嫌疑人家属督促其主动投案自首。

      3月26日10时许,迫于公安机关抓捕压力。犯罪嫌疑人林某平(男,48岁,甲西镇人)将所盗现金悉数交还给失主,并主动到甲西派出所投案接受调查。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林某平对其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予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月28日,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碣石镇水产市场一居民楼下的摩托车被盗。接报后,陆丰市局刑侦大队联合南门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并锁定嫌疑人。

      3月28日21时,陆丰市局刑侦大队在碣石镇抓获盗窃摩托车嫌疑人陈某某、黄某某、蔡某某等3人,现场缴获作案车辆1辆,追回被盗车辆1辆。

      经询问,陈某某、黄某某、蔡某某等3名盗窃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其2月26日、3月28日在碣石镇水产市场盗窃摩托车的违法事实,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予行政处罚。

      4月6日,家住东海街道某小区的范先生报警,称其摩托车被盗。接报后,陆丰市局刑侦大队联合北堤派出所立即启动破小案快侦机制,围绕案发现场及周边开展追踪、调查走访。4月8日,办案民警在合成作战中心的工作支撑下将嫌疑人曾某铭(男,18岁,海丰县人)抓获归案。

      目前,违法行为人曾某铭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予行政拘留并罚款。

      3月29日,市民郑先生报警,称其停靠在东海街道一路口的摩托车被盗。接报后,陆丰市局刑侦大队联合北堤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现场勘查及研判分析,锁定嫌疑人庄某某。

      4月9日,在合成作战中心的工作支撑下,嫌疑人庄某某被民警抓获,并缴获被盗摩托车。庄某某还供述了其盗窃摩托车的违法事实。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海丰县局

      2024年3月14日10时许,海丰公安可塘派出所接到一药店老板报警称:其柜台被人撬开,里面千元现金被盗。接报后,可塘派出所立即启动“快侦快办”破小案工作机制,办案民警通过开展现场勘查及研判分析,最终锁定涉盗窃嫌疑人身份。3月15日,办案民警果断出击,在汕尾城区成功抓获涉盗窃嫌疑人郑某义(男,34岁,汕尾城区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月17日晚,药店老板卢女士特赠印着“破案神速,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可塘派出所,对该所快速破案快速挽损表示感谢和赞许。

      尖山分局

      2024年3月3日,华侨管理区前海综合市场发生盗窃手机警情,3月8日,值班组将案件移交给治交大队,治交大队迅速行动,集中精力研判分析,锁定嫌疑人刘某,并于3月13日中午在华侨管理区邮政局附近抓获嫌疑人刘某,刘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治交大队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并于14日凌晨送陆丰丰市拘留所执行。

      

      警 方 普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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