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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专题学习之二十三
    2022-04-11 10:02 来源: 平安汕尾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下称《内务条令》)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公安机关素质提升年工作实际,现陆续分享《内务条令》的相关内容,希望全市公安机关广大民警、警辅人员认真学习领悟条令精神,全面掌握条令内容,认真对照条令进行自查自纠,真正做到深学细悟、常学常新。

      今天,我们来学习《内务条令》第十五章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图片


    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


    第一节   警旗

      第二百一十二 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按规定授予和请领警旗。

      授予警旗可以组织授旗仪式。授旗仪式由受旗单位所隶属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使用警旗应当报受旗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

      第二节   警徽

      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国人民警察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应当爱护警徽,维护警徽尊严。

      第二百一十七条警徽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使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八条警徽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

      第三节  警歌

      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国人民警察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公安民警和公安院校学生应当会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条奏(唱)警歌适用于公安机关重要庆典、集会、会议、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人民警察威严的场合。

      第二百二十一条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适宜的场合奏(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二条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四节  警察节

      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警察节是人民警察荣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当在警察节举办相关庆祝活动,作为励警爱警惠警的重要举措。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庆祝警察节活动,可通过升(挂)警旗仪式、组织宣誓、走访慰问、举办书画摄影作品展览、诗歌朗诵会、音乐会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形式进行。

      举办警察节庆祝活动应当隆重简朴、厉行节约,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二百二十五条警察节期间,公安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警营开放、法制宣讲、便民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良好形象。



    条令天天测

    选择题

    1、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A、忠诚

    B、切实

    C、光荣

    D、认真


    2、公安民警应当树立警旗(),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

    A、观念

    B、威严

    C、尊严

    D、意识


    3、公安机关庆祝警察节活动,可通过()、()、()、举办书画摄影作品展览、()、音乐会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形式进行。

    A、升(挂)警旗仪式

    B、组织宣誓

    C、走访慰问

    D、诗歌朗诵会


    答案:

    1.A

    2.D

    3.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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