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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0-01-02 14:58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swweng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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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
2009
〕
173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9
〕
40
号
)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前,我省已进入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发〔
2009
〕
40
号文精神,细化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向现代流通业态、综合经营服务和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充分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公益性服务作用,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二、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优势、一网多用、升级网络、提升功能,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全面推进我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
即
“
新网工程
”)
建设。建立完善化肥、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省级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机制。省财政继续扶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各市、县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扶持力度。农业生产大市、县要加强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储备,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依法开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业务,发展农村文化产业
;
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参与农村城镇化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服务。各地政府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农产品经纪人培训,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和改革发展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参与村镇银行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
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工作
;
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发展农业信用担保服务
;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金融合作,做到优势互补,共同为当地农村提供方便适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五、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继续推动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深化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各项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财务、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对社有企业的控制力,保持对为农服务骨干企业的控股地位,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省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等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等开拓农村市场,积极承接
“
万村千乡
”
、
“
双百
”
市场工程以及农产品
“
农超对接
”
、汽车摩托车和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工作。
六、强化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县级以上联合社应严格核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同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
七、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保持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变更事实,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原隶属关系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调处,原则上应予恢复。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社或上级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地政府要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9
〕
173
号
)
要求,
2010
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险问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
00
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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