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宪法、法律和保密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同泄密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2、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必须依照有关保密范围和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并在载体上作出标志和规定接触范围。
3、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4、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密件)。
5、不得携带密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6、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7、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谈及国家秘密。
8、印刷、复印密件,必须在机关、单位内部机要文印室或者在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复制单位进行。
9、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复印、汇编;复印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须经批准,复印件等同原件管理。
10、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属于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征得原制文机关的同意,汇编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按其中原件最高密级确定、管理。
11、机构撤并时,原机构的密件,应移交给承担其职能的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移交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12、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将自己所经管或保存使用的密件移交、清退给原单位。
13、密件不得擅自处置;销毁时必须经领导批准,进行登记造册,并派专人(二人以上)护送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造纸厂监销。
14、召开涉密会议,应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扩音设备;向与会者宣布保密纪律;凡需由与会者带回本单位的密件,应列出清单并提醒与会者及时如数交给单位保密室,不得私自留存。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进行会场后须关掉移动电话。
15、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密件;确需携带的,须经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禁携带绝密级的密件。
16、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密件,确需对外提供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7、未经批准,不得邀请或接待境外记者进行采访、录音、录像或拍电视、电影等,也不得接受境外组织、人员委托进行社会统计调查。
18、单位和个人向新闻、出版部门投稿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国家秘密事项,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之中。
19、单位和个人投给新闻、出版部门发表的稿件,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对是否涉密不明确时,须经本单位保密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20、凡向境外媒体或机构投寄涉及政治、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的稿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1、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传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2、使用密码电报或加密传真,必须坚持“密来密去”、“明来明去”的原则,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明码电报和普通传真电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3、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包括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合法交换的秘密信息。
2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计算机公共信息系统中发布或谈论涉密信息;任何人不得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转贴、扩散、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26、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或泄密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果断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
27、拾得他人损失的密件,不得随意扩散,应及时送交本单位保密组织、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公安机关。
28、发现他人出售或收购密件,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公安机关。
29、发现盗窃、骗取和非法持有密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举报;隐匿不报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30、个人发生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如实报告本单位保密组织,必要时向发案地点的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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