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放开食盐价格。
《条例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的基础上,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浙江省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保证食盐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环节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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