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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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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守护靓丽明珠 监督增进人民福祉——市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亮点回顾
  • 2022-01-10 11:30
  • 来源: 汕尾日报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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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市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五年,可谓成绩斐然、硕果累累——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底,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2部,征集立法储备项目25项,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9个。

  这五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围绕把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的目标定位,扎实推进立法工作,用法律呵护百姓幸福生活,用监督依法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推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开展监察、公正司法和改进工作。此外,还加强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市七届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为我市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决策参考。

  

  立法

  数量多

  有特色

  节奏快

  立法是人大工作的重头戏。2015年12月底,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依法获得地方立法权,开启了法治汕尾建设新的探索实践。2016年12月1日,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五年多来,我市不断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专业精干的立法队伍,强化“智库”支持,市人大常委会与深圳大学共建“深圳大学汕尾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并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先后聘任立法咨询专家两届共47人,为法规起草、评估、论证等提供智力支撑。

  立法工作,可圈可点。数量多、有特色、节奏快,这是市七届人大立法工作的特点,11部地方实体性法规的颁布施行,展现着市人大常委会推进法治汕尾建设的责任与担当,记录着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稳步前进的铿锵足迹。

  数量多,体现在数据。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聚焦守护绿水青山、建设平安汕尾、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能级、推进创文创卫,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11部地方实体性法规,体现了我市地方立法节奏快、质效高。

  有特色,体现在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坚守为民立法初心,聚焦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汕尾是承载着红色记忆的全域革命老区,拥有海丰红宫红场旧址、周恩来同志渡海处纪念碑等一大批革命遗迹,红色资源丰富且弥足珍贵。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精神,以及省委书记李希在汕尾调研时作出一定要保护好开发好红色文化资源的指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初启动红色资源保护立法工作。2018年12月1日,《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关于红色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是凸显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是开展“小快灵”立法实践的创新探索……每部法规都分量十足,在“小切口”立法上突出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为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保驾护航。

  节奏快,体现在储备。为确保地方立法权顺利落地,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大调研,深入基层全面了解立法需求,研究我市立法项目,并向各有关方面、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目前征集立法储备项目25项。

  值得一提的是,在立法阶段,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民意吸纳民智,制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在城区红草镇人大办公室、汕尾市法学会等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9个,把立法工作融入到“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主题活动中,注重听取基层人大代表、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监督

  常态化

  更精准

  显实效

  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在常态化监督、精准性监督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建设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一系列人大监督组合拳依法亮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不断增强。

  “我市停车场现状如何?”“市区停车难怎么解决?”“在保障群众通行安全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2017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运用专题询问监督方式,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和停车场建设开展专题询问。此次专题询问可谓精准、有“辣味”,推动了我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问题。

  事实上,不仅询问有“辣味”,督促督办也有“辣味”。2018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品清湖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专题询问,大力推动蓝色海洋建设;2021年6月,针对品清湖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再次开展专题询问;推动《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深入实施,打造生态之湖、景观之湖、人文之湖。2020年9月,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问题继续开展专题询问,推动解决红绿灯建设管理以及严格执法等问题……

  此外,产业园区和重点项目建设、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河长制落实情况、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创文创卫、教科文卫事业发展、社会治理和公正司法工作……这些都是市人大常委会关心关注的重点,每年都将择其进监督专题深入开展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聚焦推进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生态文明建设、民生领域工作等持续开展监督,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取得成效。围绕推动“项目双进”大会战,加强对“十三五”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推动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工业转型升级,沿海产业带布局初具规模。围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城市扩容提质,加强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土地确权、贫困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建设、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等工作的监督,推动城乡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围绕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五治一体”基层治理新模式,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推动落实民情地图,优化社会治理格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过去五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突出监督重点,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履职

  守初心

  担使命

  善作为

  人民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

  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探索代表工作的新路子,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不断提高人大代表们的履职能力,激励各级人大代表担负起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更广泛、更深入地投入到全市工作大局中,为把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贡献智慧和力量。

  2020年是我市拓展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新途径的创新年。市人大常委会切实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中“探索实施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于当年4月29日作出了《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全面推进市、县、镇三级人大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

  2020年5月19日,在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市政府将15件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交全体市人大代表差额票决,确定了10件作为2020年汕尾市民生实事项目。这是我市首次将民生实事项目提请人大代表进行差额票决,标志着我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建立实施,实现了“群众代表想什么”和“政府干什么”的精准对接,展开了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从“政府定”到“代表定”的生动实践。

  项目得到实施、群众得到实惠,是代表票决制成果的最直接体现。2021年1月,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对2020年汕尾市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结果均为满意等次。

  当前,城区、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人大以及全市43个镇人大均已全面铺开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这项工作获得了省人大常委会认可,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县乡人大工作动态》第48期中专题介绍了我市的经验做法。

  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形式。翻看历年来的议案建议目录,其涵盖交通、医疗、教育、乡村振兴等各领域,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及民生热点。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认真审议、督办,每年确定若干重点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牵头督办,其他建议分与相关工作委员会督办。同时,对往年办理效果不够明显的代表建议进行“回头看”,推动代表建议的办理落实。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8件、建议201件。每一份议案建议都凝聚着代表的心血,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主题活动是新品牌。“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全面推进健康汕尾建设”……2018年以来,市、县、镇三级人大坚持每年联动组织我市五级人大代表,唱响“我为民、我履职、我行动”的口号,沉到一线开展主题活动,推动解决一批群众关注的难点堵点问题。

  履职尽责勇担当,砥砺奋进正当时。回首过去五年,市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可圈可点、收获满满。站在新的起点再出发,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为民履职尽责的初心不改、使命不变、标准不降。他们将继续笃行不怠、奋发作为,不负历史、不负时代、不负人民,为把汕尾建设成为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和现代化滨海城市贡献应有力量。

  汕尾市现行地方性法规一览表

  ●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7年4月7日起施行)

  ●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

  ●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尾日报记者 邓良琼/文 施辰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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