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汕尾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范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宣通〔2019〕41号)精神,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紧紧围绕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主题,聚焦利用好红色资源、发扬好红色传统、传承好红色基因,着力加强建设、管理、使用工作,科学规范评审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力量。
第三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激发爱国热情、凝聚人民力量、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场所,包括各类适合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改革开放教育的历史发生地、爱国名人故居、革命遗址、纪念馆、纪念设施、博物馆、公园广场、重大建设工程等重要场所、重要阵地。
第四条 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指符合相关条件,被中共汕尾市委宣传部命名为汕尾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单位或场所。同等条件下,修缮保护较好、活化利用成效明显的红色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可优先命名为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除了在内容上突出爱国主义教育主题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设施完善。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和展陈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安防、消防、防雷等安全保障设施。设有服务中心、卫生间、无障碍通道等配套基础设施。外部引导标识清楚,在主要入口处设置建筑布局图和指示标志,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畅通,各类牌匾无污损现象。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布局合理,符合参观教育的需求。
2.展陈内容丰富。基本陈列主题突出、导向鲜明、脉络清晰、内容准确,展陈说明和讲解词准确、完整、权威。展出的物品和史料客观真实,有一定数量的原件展品,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标注清晰,复原陈列保持历史风貌。展品收集、整理、更新、维护等工作常态化。
3.展陈科学合理。科学设计、合理编排展陈,做到内容集中、逻辑清晰。展区规划布局合理,展线设计新颖流畅,能合理使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创新布展形式,展出效果良好。
4.教育共建常态。建立与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部队等基层单位共建的常态化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共建单位集体参观学习。特别是要面向青少年学生,开展互动性强的体验活动和现场教学,吸引广大青少年参与其中、接受教育。
5.配套宣传齐备。有配合基本陈列和主题展览的宣传册(页)、音影像资料和讲解材料,能为观众提供展览介绍、藏品介绍等宣传资料。
6.参观服务优质。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规范,在接待咨询、参观引导、安排讲解等方面提供热情、文明、规范、便利的服务。
7.人员队伍稳定。基地管理人员队伍稳定,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讲解员数量与陈列规模、参观人数相适应,符合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需要。讲解员会使用普通话讲解,讲解准确、生动,有针对未成年人的讲解服务。设立常态化的志愿服务岗位,鼓励青少年到教育基地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8.经费保障到位。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能满足对社会开放及基地正常运行维护需要,配备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财务制度健全,各项资金使用规范。
9.管理制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执行到位。有相应的藏品征集、登记、保养、保管制度和措施,藏品档案完整规范。有严格的消防安全保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观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参观安全。重要工作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服务岗位佩证上岗。有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并建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活动(工作)档案。
10.社会效益明显。面向全社会开放,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60天。鼓励向公众免费开放,有特定人群参观优惠措施。积极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举办爱国主义主题展览或流动展览,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申报、评审及命名
第六条 申报汕尾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单位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被命名为县(区)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市直(含驻汕)单位主管的申报单位除外。
第七条 对具有重要政治影响和党史军史历史价值的教育基地,可酌情放宽申报基本条件限制。
第八条 汕尾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审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重要时间节点等特殊情况下可适时组织评审。
第九条 汕尾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申报采用“自愿申报、层层推荐”的原则。申报单位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向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向市委宣传部推荐申报。市直单位主管的申报单位,经市直单位审核后直接向市委宣传部推荐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汕尾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审申报表》、申请报告、有关情况介绍(包括单位介绍、展陈内容、参观人数、设施建设、制度建设等情况,反映教育基地实景、主要设施、陈列品的图片资料等)、藏品目录、陈列展览大纲等。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成立汕尾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汕尾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评审工作。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评委会主任,评委会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等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评审,并视情况组织实地考察。评委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和现场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考评,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确定评审通过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名单在我市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共汕尾市委宣传部命名授牌。
四、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牵头研究解决教育基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着力加强内容审核把关,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社会教育功能。党史研究部门要加强对展览主题和展览内容的检查指导,把好政治关、史实关,确保展陈内容客观真实、准确无误。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教育基地作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研学教育实践的重要阵地,深入组织开展青少年学生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文化旅游和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着力加强对博物馆、纪念馆类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加强重要文物保护利用,将教育基地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积极发展红色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类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和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建设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动加大对教育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着力加强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及时清理违章建筑和不当经营行为,确保教育基地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各行各业要积极利用教育基地开展特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命名为汕尾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紧紧抓住建设、管理、使用三个关键环节,着力加强维修保护和展览展示,着力改善内部管理和环境面貌,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教育效果,把基地建设成为广大干部群众教育培训的重要阵地,建设成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课堂。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须统计报送年度及国庆等重要假期进场参观人次和开展特色主题教育活动情况。
第十六条 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定期进行改陈布展,原则上要求每5年进行一次局部改陈布展,每10年进行一次全面改陈布展。改陈布展大纲和版式图须报市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审定,讲解词报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汕尾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复评,由市委宣传部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复评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将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取消其汕尾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相关规定,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九条 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命名、评审和管理等事项依据本办法执行,教育基地的其他相关行业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全国、全省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遵从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2020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