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丰一男子指使他人拿取毒品,又在家中制毒。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市中院审理查明,赖某朝是陆丰甲西人。2013年9至10月间,先后两次指使庄某树(另案处理)前往陆丰甲西博社村拿取冰毒。庄某树按照其吩咐,前往博社村向他人分别拿取藏有1000克冰毒的旅行袋和500克冰毒的红色塑料袋,返回甲西张厝村将毒品交给赖某朝,赖某朝付给庄某树现金共1500元作为报酬。
2014年8至10月间,赖某朝在其位于陆丰甲西张厝村自家住宅内,利用烧杯、方盒、抽滤瓶等制毒工具进行制造毒品活动。同年10月16日,陆丰公安机关对甲西张厝村进行清理清查时,在赖某朝住宅内查获结晶状物二袋,净重计444.9克,液体6778克及烧杯、方盒、抽滤瓶等制毒工具一批。经鉴定,结晶状物和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朝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运输、制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