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藏放在住处,并把捡到的23发子弹私藏家里。近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11月间,郑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藏放在其位于陆丰市南塘镇某村住处内。2016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清查时,在屋角一废旧电饭锅里发现疑似毒品一小袋;在屋内办公桌抽屉里发现疑似毒品一小袋(结晶状物,均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经鉴定,检材结晶状物净重计272.79g,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且含量为76.05g/100g。同日,在郑某某住处还缴获疑似子弹23发,经鉴定23发疑似子弹是7.62mm六四式手枪弹,均具备弹药性能。
陆丰法院认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郑某某不服,上诉至汕尾中院,汕尾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敏 黄秋斯 通讯员 陈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