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丰男子叶某某把购买得来的毒品,卖给海丰男子吕某某,吕某某再另行售卖。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起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年。
市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20时许,叶某某将从陆丰甲子镇购买的毒品冰毒18克、“麻古”310片带到海丰县附城镇一出租屋贩卖给吕某某。2013年4月27日19时许,吕某某在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及其租住屋的茶几中缴获疑似毒品19小袋及1小瓶。吕某某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有3男青年先后向其购买冰毒各1克,收取毒资共300元。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次日凌晨2时许,叶某某到吕某某的出租屋收取毒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5小袋。经鉴定,从叶某某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结晶状物1小袋和红色药片状物4小袋(共装86片),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吕某某身上及其租住屋缴获的疑似毒品结晶状物1小袋、结晶状物17小袋、红色药片状物1小袋(内装310片)和浅褐色碎小块状物1小瓶,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叶某某、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叶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吕某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