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因与他人合伙非法买卖毒品原料麻黄素。陆丰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该案,判处陈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11月,陈某某提供资金与其妻舅黄某某(已判刑)合伙非法买卖麻黄素,并提供购买麻黄素上家“李哥”的手机号码给黄某某。同年11月19日下午,同案人邹某、田某某、邹某某(均已判刑)受他人雇请在佛山市顺德区驾驶汽车运载3袋麻黄素共计75公斤前往陆丰市准备贩卖给陈某(已判刑);当晚10时许,陈某驾驶小轿车携带现金人民币5899600元前往陆丰市甲子镇自来水厂附近准备交易时被查获。邹某、田某某、邹某某因无法联系陈某而转道普宁市住宿。第二天,邹某等人经电话联系后,将3袋麻黄素共计75公斤以人民币3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某、赖某某,后黄某某当即将3袋麻黄素共计75公斤以人民币348万元转卖给“大肿”,从中牟利人民币27万元。当天下午,邹某、田某某、邹某某在陆丰市博美镇等待收取麻黄素货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某收取麻黄素货款后,因联系不上邹某等人而认为罪行败露,便由黄某月、黄某雄(均已判刑)将麻黄素交易赃款及陈某某合伙购买麻黄素资金转移至黄某雄家藏匿,黄某某携带部分赃款人民币288700元准备逃往深圳途中被抓获。同年11月21日上午,公安机关在黄某雄家将黄某月、黄某雄抓获,现场查获人民币4224800元;21日下午,公安机关在甲西镇王厝村赖某某的村边一神庙旁的草堆下查获麻黄素重629.54克、现金人民币19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参与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以支持。
陈某某曾在1999年因犯运输假币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减刑于2005年刑满释放;但在2009年又犯买卖制毒物品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陈某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汕尾日报讯(记者 林敏 通讯员陈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