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因吸毒引发其他犯罪
【案情】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宋某偷拿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钥匙,然后到陈某家门口,偷走其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随即将摩托车骑到陆丰市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阿曾”的男子。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宋某在位于陆河县住处,容留罗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
2015年12月下旬,被告人宋某在陆河县河田镇多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罗某二次,给陈某甲三次。2016年2月18日中午,陈某甲发了100元的微信红包向被告人宋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宋某当时没货,准备当晚去陆丰购买冰毒后再交付,随即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宋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说法】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的案件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本案中,被告人宋某为了筹措毒资,盗取他人摩托车并贩卖获利,又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吸毒者本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严重危害,监护人要加强教育和日常监管,特别是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学校、社区要加强监管。(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曾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