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毒,依法严惩
【案情】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购入海丰县海城镇一娱乐会所的股份后,于同年10月31日开始担任该会所的法定代表人并直接参与会所管理。该会所设立3间专门提供给顾客吸食毒品的“嗨房”,不对外开放,需通过熟人找会所负责人才能订房间。“嗨房”多装了低音炮,且收费要比普通KTV房高出约人民币500元,打碟等费用另行收取。经统计,2015年1月1日至8月9日期间,吸毒人员在该会所 “嗨房”开房消费共计1063次。2015年8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会所进行清查、抓捕,共抓捕涉案被告人及吸毒人员共65名,查获吸毒工具及毒品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会所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说法】近年来,我市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增长迅速,其中,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为了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娱乐会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经营者,为了增加营业收入,专门设置供顾客吸食毒品的“嗨房”,并容留多人多次吸毒,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该案例告诫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禁毒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在本场所内发生,发现娱乐场所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黄立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