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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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函〔2024〕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有关单位:

  《汕尾市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8日


汕尾市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及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按照省、市关于推进“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以数字政府建设赋能营商环境优化,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及全国两会精神,聚焦助企纾困、激发活力两大核心诉求,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标准,以“百千万工程”为总牵引,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引擎,点燃创新篝火打响营商环境汕尾品牌,持续对标学习深圳、广州、上海等先进地市营商环境各领域制度性创新成果,深入实施“阳光春雨清风行”,纵深推进“八个便利化”“六个通办”,推进全方位降成本、全周期优服务、全过程强监管、全链条促发展,推动我市营商环境迭代升级,为汕尾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动力源”。

  (二)总体目标。聚焦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以数字化发展为导向,以业务改革为引领,充分运用“业务数据化、数据业务化”推进模式,全力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全面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全力打造营商环境5.0版,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为产业科技创新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为汕尾走好“海洋强市、融湾先行”之路打下坚实基础,赋能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市在2024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达粤东西北“保3争2”目标。

  ——市场环境提质降本。实现全市新设立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办理登记业务占同期登记总量的98%以上;全市应用区域评估成果的项目数超120个,65个上项目完成策划生成工作;各县(市、区)统一推行“税费同缴”、电水气有线电视网“一次办”等服务;“交房即发证”覆盖所有新建商品房项目,“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在汕尾辖区100%覆盖;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5%以内;城市地区用户年停电时间小于3小时/户;“信保基金”累计发生额新增8亿元以上,“融资专项资金”累计发生额新增2亿元以上;举办银企融资对接活动不少于10场,促成银企意向融资达到10亿元以上,实现非接触办税率达96%。

  ——政务环境提优增效。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协同运行、融合发展,“零跑动”事项达到90%、“免证办”事项提升至200项,在更多涉企服务领域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一件事”主题服务达至200项;推动实现全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份额占比40%以上;按照不低于20%的抽查比例全面完成抽查;“不见面”开标模式常态化运行;完善公积金异地办理业务,支持在非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公积金惠民利企政策。

  ——法治环境提标赋能。知识产权保护等法规制度、解决商业纠纷等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民商事案件结收案比不低于95%,民事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进入2.12%以内的合理区间;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指标超过36.5%,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率超过45.5%,执行案件平均结案用时低于77天;完成10家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培育认定;新建成6个“南粤家政”基层服务站;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200场次以上,解决企业用工20000人次以上;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理通知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减免责清单。

  ——社会环境提效扩面。全面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组织不少于4场政企沟通活动;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实现市级进入160名以内、县级市全部进入180名以内目标;大力实施“商旅明镜”工作,分期、分批次对典型负面案例予以公开曝光,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商旅环境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链条闭环监管与服务工作机制。

  (三)组织架构。市营商环境优化行动在数字汕尾建设指挥部统筹领导下,整体协调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和迎接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组织对营商环境重大基础性问题以及跨指标、跨部门、跨层级重要事项进行协调讨论,筹备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等。

  为实现2024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达粤东西北“保3争2”目标,对标先进地市经验做法,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建设迭代升级,高质量完成打造营商环境5.0版各项任务,设置4个一流环境专班,对应下设若干个指标组。政府采购、纳税、政务服务、获得电力等优势指标要力争进入全省前3,其他各指标牵头单位均要确保进入“粤东西北前三”,建立相应的推进机制,加强本领域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推进重点工作及指标改革措施,强化跟踪反馈,狠抓工作落实。

  一流市场环境专班(市市场监管局):市场准入指标组(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建筑许可指标组(市住建局)、登记财产指标组(市自然资源局)、获得电力指标组(汕尾供电局)、获得用水用气指标组(市住建局)、获得网络指标组(市工信局)、获得金融指标组(市金融工作部门)、纳税指标组(市税务局)、国际贸易指标组(市商务局)。

  一流政务环境专班(市政数局):政务服务标准化组(市政数局)、政务服务指标组(市政数局)、政府采购指标组(市财政局)、招标投标指标组(市发改局)、获得公积金组(市住建局)。

  一流法治环境专班(市司法局):解决商业纠纷指标组(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指标组(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就业指标组(市人社局)、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组(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指标组(市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条例立法组(市政数局)。

  一流社会环境专班(市工信局):市场主体满意度指标组(市工商联)、政企沟通组(市工信局)、社会信用体系组(市发改局)、商旅明镜组(市政数局)。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优化提升市场环

  1.持续推进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化建设全面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健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对国家、省通报的案例建立挂牌督办机制。畅通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问题线索反馈渠道。依托相关线上申办平台,实行“照、章、税、保、金、银”多事项一表填报、一网通办。打造汕尾特色的线上咨询服务模式,持续实施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及“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推进企业设立登记“不见面审批”,实现全市新设立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办理登记业务占同期登记总量的98%以上。推行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线上核验服务。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连锁总部承诺连续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开办直营店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建立线上、线下注销服务专区,实行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为经营主体提供“套餐式”注销服务。推广落实歇业登记制度,对已在登记部门办理歇业的市场主体,不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水平。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优化审图流程,提高审图效率,探索创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方式,扩大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和材料范围,优化联合验收流程。推行多测合一“五统一”,实行“多验合一”,实现全市联合验收率70%以上。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服务”改革,全市应用区域评估成果的项目数超120个,省级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其他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100%覆盖。加快修订《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等政策制度,统筹市、县两级建立项目策划生成长效机制,提升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效率,实现65个以上项目完成策划生成工作。加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上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因错误数据导致的5分钟共享比例降低。对项目审批实时监控,杜绝办件逾期。(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3.优化登记财产服务。深化不动产登记与缴税业务“一窗办理”,进一步将不动产登记、缴税简化为1个环节,各县(市、区)主动推行“税费同缴”服务,实现线下与线上登记费与税费一次收缴、后台清分入账(库),实现一般登记3天及抵押登记1天办结率达到全省第一梯队。深入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服务模式,落实联合测绘制度,完善核税基础信息建设,推动“交房即发证”覆盖所有新建商品房项目。以地籍调查环节前置为核心,推行“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抵押即交证”。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不动产线上登记金融服务,推动“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在汕尾辖区100%覆盖,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并逐步向一手房延伸,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不动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继续实施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并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提升用水用气接入便利化水平。规范供水供气行业收费行为,推动供水企业投资界面延伸至建筑红线,实现用水用气报装“零成本”。推动用水用气报装实现全流程线上办,完善在线签订合同和在线调用电子证照模块。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挖掘计划管理,建立年度建设计划公示制度,深化推进掘占路审批机制改革,持续提升办理便捷度。健全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提前获取企业潜在用水用气需求信息。深化“信用+”报装,推行“信用办水”“信用办气”,对于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的用户,用信用承诺代替物权证明。探索物权证明线上办理新模式,实现企业群众“少跑腿”。创新推行“信用+电水气有线电视网一次办”,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诚信市场主体可通过书面承诺的形式,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网络等5个事项联合报装服务,实现“1份承诺书办5件事”。深化水电气有线电视网“一次办”向县区延伸,深入推进水、气业务报装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深入推进节水工作,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5%以内,开展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工作。加快“瓶改管”、老旧小区和城中村管道天然气改造工作,提升管道天然气普及率。试行供水可靠性监测,对户均停水时间和供水可靠性进行监管,在线集中公布水价、水质、供水可靠性等信息。(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5.提升用电接入便利化水平。健全汕尾市“电水气有线电视网”政企联席办工作机制,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完善涉及供电工程中道路挖掘计划提前共享机制,推动市政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优化升级。全市推行工业园区“转改直”、供电抄表到户升级改造,实现“终端户独立办电”。开展业扩报装穿透式管理和全流程监控,巩固“三零”“三省”服务成效,深化推广“四办”举措。强化电网供电保障能力,市中心区域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压缩到0.9小时以内。推动各县(市、区)试点推行“电水气有线电视网一次办”。强化综合停电管理,持续推广不停电作业,实现业扩服务时限达标率不低于98%,城市地区用户年停电时间小于3小时/户,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小于4.4小时/户,全年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小于4小时/户。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纳入投资计划在建项目实施进度管控,自动化有效覆盖率年底不低于85%。持续做好终端状态监控,接入主站自动化终端在线率达96%及以上。探索用电报装物权证明办理新模式,实现企业群众“少跑腿”。(牵头单位:汕尾供电局)

  6.提升用网接入便利化水平。健全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提前获取企业潜在用网需求信息。完善涉及网络工程中道路挖掘计划提前共享机制。深入省、市有关要求,加强通信设施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在通信管线迁改过程中保障原有通信服务水平和质量。创新采用系统联动统筹共建共享工作新模式,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的通信备案信息同步推送,有效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探索“改造+运营服务”一体化的市场运作模式,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三线”(弱电部分)整治与长效治理。加大对重点场景、重点商务楼宇、重点产业园区的5G网络覆盖及宽带保障,持续在提高城市家庭千兆光纤网络覆盖率、重点场所5G网络通达率、每万人拥有5G基站数、城市10G-PON 端口占比上下功夫,全面提升获得网络公共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7.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持续推动政策性金融工具落地见效,推动“市信保基金”“融资专项资金”“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实现“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业务落地;实现“信保基金”累计发生额新增8亿元以上,“融资专项资金”累计发生额新增2亿元以上。提高金融服务质效,依托“汕尾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不定期开展银企融资对接等活动,举办银企融资对接活动不少于10场,促成银企意向融资达到10亿元以上。推动“中小融”平台融资金额比上年明显增加,“善美村居”小程序“我要融资”板块接收群众在线贷款申请量有效增加。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开创“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融资模式,推动辖内银行“整村授信”行政村(社区)达到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0%以上,累计发放“整村授信”贷款超80亿元,提升普惠金融的覆盖面、可得性。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持续增长,推动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达到24亿元以上。推行“整会授信”,简化审批手续,缩短授信周期,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探索上线整会授信功能。(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8.优化财税服务。优化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落实落细税费支持政策,优化出口退税、误收退税、即征即退、减免退税、留抵退税、汇算(结算)清缴退税六类退税业务办理。推进绿色税收协同管理,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协税共治,提升资源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等税务检查效率;生态环境部门应按规定审批并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全面整合优化纳税缴费咨询服务资源,完善税收智能知识库,提高线上线下咨询能力。完善税收争议化解机制,探索推广税收事先裁定服务。提升税务领域守信激励主体占比,加大A级纳税人培育力度,激励更多企业依法诚信纳税,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将更多市场主体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增加全市范围A级纳税人户数。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简化跨省异地缴费流程,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税(费)等10项便民应用场景落地落实,实现非接触办税率达96%以上。进一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试点范围,持续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等工作。积极探索融湾业务,与深汕特别合作区深度合作,在税费服务方面开展合作共建,实现税费业务跨区通办,进一步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牵头单位:汕尾税务局)

  9.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依托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拓展地方特色应用,实现口岸各类主体信息系统对接。持续推进小漠国际物流港信息化建设,实现线上查询货物查验信息和放行信息、一站式办单、车辆资源共享、驳船舱单互通等服务,口岸作业单证电子化、无纸化流转。持续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探索拓宽适用货物种类。探索推动小漠港与盐田港组建“组合港”。支持符合条件的口岸申请设立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提高区域枢纽能级,深化河源至汕尾铁路规划研究论证。推出船舶“多证合办”主题式政务套餐,进一步丰富和整合了人民群众需要多次跑腿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将单一事项“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件事一次办”。(牵头单位:市商务局、汕尾海关)

  (二)持续优化提升政务环境

  10.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评估评价等领域标准规范,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协同运行、融合发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引领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实现市、县、镇、村四级政务服务办事材料、承诺时限、办理结果等重点要素100%实现统一;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务必完成一轮政务服务网上办事指南检查工作。(牵头单位:市政数局)

  11.优化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深化数字政府“省市联建”,强化“粤系列”本地应用、“善美系列”“i汕尾·爱生活”等平台建设纵深推进“六个通办”改革,持续拓展“一件事一次办”“全代办”“视频办”等服务,实施行政审批智能化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深汕零距离”建设。上线“i汕尾·爱生活”、政务服务“深汕零距离”专区等特色服务平台,推动“一件事”主题服务达至200项;推动“零跑动”事项达到90%;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提升至200项。大力推进工信、税务等部门高频政策兑现事项实现“免申即享”,企业快速享受政策红利。全面提升12345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热线诉求及时响应率、按时办结率、办理满意率,落实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牵头单位:市政数局)

  12.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服务质效开展采购人主体责任检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政府采购领域统一市场建设。落实“832平台”农副产品采购,强化乡村振兴馆-汕尾馆的推广应用,推动政府采购赋能乡村振兴,助力“百千万工程”。推行政府采购远程开标、异地评标工作。推行带量集中采购,探索试行框架协议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确保实现全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份额占比40%以上。宣传推广金融服务政策,扩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规模。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备案、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推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规范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等,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创新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机制,推进政府采购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3.持续提升招标投标服务质效。优化提升各级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功能,推动数字证书(CA证书)跨平台、跨地域兼容互认;加大电子证照、电子保函、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应用;加快与服务金融机构以及具备提供电子担保业务的电子担保系统对接。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推行线上(不见面)开标,降低投标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积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探索实现以汕尾市为主场的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推动各县(市、区)分中心开展跨市远程异地评标。畅通异议和投诉处理渠道,常态化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不低于20%的抽查比例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并落实一次检查,依法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14.持续增强公积金惠民利企力度。建立互认互贷合作机制,逐步与省内地市建立长期协作机制,实现缴存信息、购房信息、租房信息协查互认,助力群众办事异地可办、好办易办。深化对冲还贷新模式,支持组合贷款办理对冲还贷,实现按月从个人账户中扣划资金归还组合贷款本息。完善公积金异地办理业务,探索构建“广汕公积金”一体化服务,支持在非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公积金惠民利企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三)持续优化提升法治环境

  15.搭建高效解决商业纠纷体系。建立中小微企业快速清算和重整机制,促进困境中小微企业重获新生活力。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诉讼服务便民利民程度,加快推动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立案机制,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审核通过率不低于80%。开展特定类型纠纷调解前置试点,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小额案件小额程序适用率不低于50%,降低民商事纠纷解决时间成本。优化“一号通办”群众诉求解决机制,通过法院“12368”等归口平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简化诉讼环节、缩短办案周期,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不断提高结收比,全力压减存案,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实现民商事案件结收案比不低于95%,民事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进入2.12%以内的合理区间。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创新执源治理,完善执行事务中心运作机制,缩短办案平均用时;加大执行力度,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指标超过36.5%,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率超过45.5%,执行案件平均结案用时低于77天。(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16.完善办理破产体系建设。建立中小微企业快速清算和重整机制,促进困境中小微企业重获新生活力。构建全流程重整识别机制,建立常态化预重整识别机制、全流程破产和解机制,全流程开展破产和解,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和身份认同,保障破产管理人查询各类破产企业信息和办理破产事务。加强破产机制建设,推进破产事务办理便利化机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地走实。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僵尸企业”司法出清。(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17.强化劳动就业保障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24年度我市新增不少于3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创新“汕尾市农民工工资维权码系统”。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实现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在全市60家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效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争取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仲裁调解率达到75%以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断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工作机制。持续推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完成10家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培育认定。落实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深化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实现职业伤害保障小额医疗费快审快支。全力推动城乡居保“镇村通”工程,镇村平台和合作银行覆盖率达到80%,村级社保服务网点覆盖率100%。进一步夯实“15分钟家政服务圈”,新建成6个“南粤家政”基层服务站。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保持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5家,年营收不低于2.5亿元。广泛开展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活动,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200场次以上,解决企业用工20000人次以上。建立“技能银行”创新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粤菜师傅”培训1000人次以上,“南粤家政”培训5000人次以上。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强化零工人员就业服务,全市零工市场不低于15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18.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建设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推进县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建设。新建至少1家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加强重点商品、实体市场、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例评选和经验交流活动。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升我市地理标志发展保护运用综合实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2个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并于年底前争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理通知书。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9.强化市场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双随机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融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调整“双随机”抽查频次和比例,实施科学有效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持续公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的减免责清单根据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减免责清单汇编制定,做到裁量标准一致、同类事项同等处理。建立行政执法“传帮带”机制,精准回应解决基层综合执法等疑难杂症。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重点整治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分级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执法“观察期”制度。推行“两书同送”信用修复工作,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0.提高立法工作质效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加大《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经费支持力度。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核把关,加大统筹组织协调力度,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严把审查质量,确保法律法规草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遵循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要求。(牵头单位:市政数局)

  (四)持续优化提升社会环境

  21.全面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组织民营企业家积极参加省新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培训班、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研修班。推动搭建政商交往平台,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深化与发改、投促、商务、工信、科技、人社、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务实协作,共同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商会作用,调研走访兄弟城市商会以及乡贤企业,引导汕商乡贤回汕投资兴业,组织不少于4场政企沟通活动,及时了解企业发展需求。(牵头单位:市工商联)

  22.完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加强教育引导,建立“高校专家+行业讲师”师资库,创新培训方式。建立健全重点企业(项目)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定期组织政企沟通活动。完善服务专员制度,通过多渠道收集企业诉求,以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建立“一企一档”,多途径回应和协调帮助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组织起草《汕尾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督促提醒存在数据迟报、瞒报等问题的部门加强整改,争取实现“双公示”数据迟报、瞒报等问题“清零”。提升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实现市级进入160名以内,县级市全部进入180名以内目标。实施重点领域“信用+精准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税务领域守信激励主体占比,加大A级纳税人培育力度,激励更多企业依法诚信纳税,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将更多市场主体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增加全市范围A级纳税人户数。健全涉企信用修复机制,提升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质效。建立健全信用措施审查机制,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防范信用泛化滥用风险。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在文化旅游、公交出行、卫生健康、特色农产品、中介、消费、服务、劳动用工等领域分别提出至少1项守信激励措施,制定出台《汕尾市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提升社会公众知信、守信、用信的积极性。探索实行信用修复、信用异议与行政处罚“三书同达”,推动各级、各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和《信用异议申请流程告知书》。(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24.大力实施“商旅明镜”工作。针对车站宰客拉客、假期哄抬物价、违反商业信用等制约汕尾旅游市场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的顽疾痼瘴,全面启动“商旅明镜”工作,通过建立曝光台、警示牌,分期、分批次对典型负面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应对处置和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单位按计划完成《商旅明镜》栏目制作并公开曝光。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商旅环境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链条闭环监管与服务工作机制,推动我市“商旅明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维护好汕尾健康、有序、平稳的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政数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营商环境优化行动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构建“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配合部门协调抓”工作体系,县(市、区)参照执行。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推进本环境优化任务,主要负责同志对开展行动相关工作负第一责任,对重大事项亲自研究、亲自部署推动,各指标牵头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指标行动任务,细化分解目标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推进本指标领域动态对标深圳提升营商环境优化行动任务,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将各项工作分解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到位。各指标牵头单位要定期开展调度评估,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研究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要将营商环境优化行动纳入“百千万工程”考核体系,根据市“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安排对行动任务情况开展检查督导,紧盯可能影响行动任务目标完成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强化整改落实。

  (三)鼓励改革创新。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勇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研究复制迭代深圳等第一批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系列创新举措为切入点,突破惯性思维、创新工作方法,在法治框架内,围绕“放管服”改革、数字化转型、明珠行动等重点领域工作,积极探索具有原创性、差异化的创新措施,形成善于破解难题、勇于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要充分调动好党员干部、企业家、乡贤的积极性,引导优质资源向本地区本单位倾斜,打造创新标杆示范点,指挥办年底前开展“营商环境五大创新案例”评选活动,着力打造一批标志性创新品牌。

  (四)强化宣传推广。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站、线上服务平台、网络媒体、营业网点等线上线下渠道加强对营商环境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率、覆盖面。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营商环境优化行动中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创业者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及正向激励,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响应的整体合力。

  (五)强化协同共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依托媒体、智库、商协会、高校等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征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意见建议和经营主体急难愁盼诉求,分批梳理形成事项清单;构建高效的全链条闭环式问题解决督办机制,从诉求收集、督办落实、结果反馈、激励约束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合力推进清单问题得以解决。发挥对口帮扶合力,探索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复制推广机制;主动对接省营商环境评价,承接省各项试点任务,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附件:汕尾市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任务清单.xlsx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36号),全面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更好发挥旅游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全力推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顺应旅游消费升级趋势,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丰富优质旅游供给,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提升行业发展能力,加快发展入境旅游,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优化经济结构、扩大有效需求、改善民生福祉、促进就业增收、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助力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繁荣复苏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推进更高水平的文化强省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示范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丰富优质旅游供给

  1.组织文艺演出进景区。组织厅属相关文艺院团,各地级以上市文旅局所属院团,组成文艺“轻骑兵”,共同开展专业文艺院团进景区演出活动,丰富旅游景区人文内涵和业态,促进旅游空间的二次消费。

  2.推动“非遗+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各地举办各类非遗主题活动,鼓励“非遗进景区”,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培育非遗特色旅游线路,推动民俗和节庆旅游发展。

  3.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开展文物主题游径建设,编制广东文物主题游径地图。推动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

  4.加快发展红色旅游。出台《广东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暂行)》,认定一批广东省革命遗址,守好“红色根脉”。举办“粤游粤红——广东红色旅游季”“红心向党·革命故事会”等活动,让红色基因赓续相传。提升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深挖红色文化内涵,丰富游客游览体验,提高服务接待质量,让红色旅游市场焕发生机与活力。

  5.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以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创意设计大赛为抓手,全力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各地文旅部门结合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成效评估工作,推动《广东省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方案》落地。

  6.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典型示范。指导推进我省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的佛山禅城区、南海区、广州荔湾区联合体和深圳南山区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示范带动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

  7.推动休闲度假旅游提质增效。推动珠海横琴长隆国际海洋度假区、佛山市顺德华侨城旅游度假区提质升级,支持梅州客天下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度假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支持深圳南头古城、佛山南风古灶旅游休闲街区、惠州水东街、中山孙文西路等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提质升级,推动现有省级旅游休闲街区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更好满足游客个性化、体验式旅游需求。对照标准打造旅游休闲城市,推动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

  8.培育体育旅游精品示范。推动文化旅游与体育等融合发展,联合省体育局,推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推动“清远古龙峡原生态旅游区”“球王故里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等创建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

  9.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进一步宣传推广佛山南海区、广州从化区两个国家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的成功模式和经验做法,着力发展农文旅、文商旅等特色“文旅+”产业;会同省教育厅等省直单位,启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省级试点评选工作,遴选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基层试点。

  10.做大做强“粤美乡村”旅游品牌。按照“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部署,出台《广东省文化和旅游特色镇建设指引(试行)》,以打造提升一批乡村文旅特色镇为重点,提升乡村旅游品质。指导各地从创建A级旅游景区、发展乡村自驾旅游新业态、打造乡村旅游“微度假”品牌、做优做强岭南美食旅游品牌、培育岭南特色文旅新业态新产品、培育旅游手信品牌、完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推动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发展,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11.加快发展森林旅游。不断健全森林旅游建设发展机制,完善森林旅游基础设施,发展森林旅游新业态。会同省林业局开展第三批“南粤森林人家”推选认定工作。

  12.推动滨海旅游项目建设。发挥广东滨海(海岛)旅游联盟平台作用,打造滨海旅游项目库,推动沿海城市协同开发滨海旅游资源,发展跨海岛旅游,打造世界级滨海(海岛)旅游目的地。

  13.建立完善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政策。围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游艇出入境通关、监管查验、码头设置、牌照互认、航行区域规划等方面开展政策探索创新,推动形成便于操作、规范清晰的粤港澳游艇出入境政策体系、管理机制和操作指引,促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政策落地实施,加快培育湾区旅游消费新热点。

  14.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以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为抓手,推动交旅融合旅游产品的开发。严格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组织开展A级旅游景区评定与复核工作,推动景区完善旅游厕所、游客中心、标识标牌等服务设施。

  15.盘活闲置旅游项目。开展旅游领域存量项目摸查和数据更新工作,推进对存在闲置、低效等问题的项目开展投资效益评估,结合评估情况分类建立清单,以市场为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对相关项目进行科学精准地研判,提出项目的解决方案,建立台账,加强跟踪落实。

  (二)释放旅游消费潜力

  16.实施数字消费促进行动。以“粤式新潮流”为主题,围绕网红打卡点、美食目的地、灯光秀和音乐会等热点,构建数字文化和旅游消费新型场景,培育文化和旅游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促进网络消费、智能消费、互动消费等新型消费发展,鼓励打造沉浸式体验型文化和旅游消费,推动线上线下消费融合。

  17.开展“百城百区”金融支持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联合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化等工作,充分发挥银联平台枢纽作用和品牌优势,共同打造“政府+金融+文旅”的开放式政企合作平台,以更丰富的资源、更普惠的举措、更多元的渠道,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助力企业经营,增强群众获得感。

  18.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各地围绕五一、中秋、十一、元旦等传统节日、法定假日和暑期等旅游旺季,联动文化和旅游企业、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等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系列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推出若干消费场景及惠民措施。

  19.优化旅游景区管理。结合节假日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管理工作,指导景区持续优化预约措施,加强新技术、新手段的应用,把预约工作与智慧景区建设密切关联,打通与预约相关的身份识别、票务结算等各类后台通道,提高预约便利性,针对中小学生、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保留线下购票通道,指导热点景区科学设置和核定承载量、及时回收使用预约未到场门票、在旅游旺季延长开放时间等,拓宽供给渠道。

  20.持续擦亮“粤夜粤美”夜间文旅品牌。以国家级和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为抓手,将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成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文旅业态丰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较大、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集聚区。引导全省各地推出常态化、品质化、特色化夜间文旅消费体验产品,特别是培育沉浸式文旅项目,丰富集聚区夜间文旅消费产业链条,培育各具特色的夜间文旅品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1.鼓励博物馆夜间开放。鼓励我省有条件的博物馆延长开放时间,举行博物馆之夜。

  22.促进区域合作联动。加强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级行政区旅行社企业合作交流,扩大互送游客规模和质量,丰富互为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的合作路径。在泛珠三角区域、粤桂黔滇高铁经济带等合作机制下,积极推进与广西、贵州、云南、四川、湖南、湖北等省区的文化旅游交流合作。

  (三)加快发展入境旅游

  23.开展精准营销。加强“活力广东时尚湾区”境外市场宣传推广,联合港澳开展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境外推广活动,吸引海外旅行商到大湾区及广东踩线。积极组织参加内地、港澳台及海外举办的旅游展会及交流活动,大力宣传粤港澳大湾区及广东文化旅游资源和形象,持续提升“活力广东时尚湾区”品牌影响力。

  24.加强签证和通关政策宣传。开展签证和通关政策宣传,重点推介我省144小时过境免签、“港车北上”“澳车北上”等政策。

  25.提升旅游景区便利化水平。推动A级旅游景区完善多语种标识及导览设施,不断提高旅游景区服务人员外语服务水平,提供多语种的导游服务。

  26.优化离境退税服务。配合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口岸出境免税店报备工作,优化入境旅游服务。

  27.提升展会平台能级。提升广东文旅推介大会、广东旅游文化节等文旅活动影响力,推动办好广东国际旅游产业博览会等展会活动,吸引海内外文化和旅游企业、机构来粤参展、参会,搭建信息交流、宣传推广、深化合作的专业平台,促进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

  28.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广州、深圳两个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完善中介桥梁作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拓展企业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发挥国家对外文化基地(广州)知识密集、数字引领的优势特点,全力打造广州(国际)对外文化和旅游贸易人才基地、广州(国际)对外数字文化产业基地、广州(国际)文创成果转化基地、广州(国际)“专精特新”文化智造区、全国游戏出海基地等5大核心片区,推动网络视听、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具有广东特色及优势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四)提升行业发展能力

  29.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持续推进落实《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依法支持旅行社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经营范围内代办以上活动中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布展、票务等辅助性服务。

  30.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会同地市、院校和协会定期组织导游集训轮训,结合出入境旅游导游服务需求,调整优化外语培训特别是小语种培训,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加强执法巡查和举报处理工作,对导游强制购物、诱骗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大力查处无证导游从事导游业务,维护持证导游合法权益。

  31.推进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做好省级政府质量工作(旅游领域)考核,组织开展对地级以上市政府质量工作(旅游领域)考核。推进落实《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工作要点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举办“中国旅游日”广东分会场活动,扩大旅游宣传力度。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推行建立文明旅游公约,大力倡导餐桌文明、绿色低碳出行,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旅游新风尚。扎实做好国家和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选。做好全省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及复核,组织开展文化主题酒店创评。加快推动旅游民宿等级评定。

  32.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综合运用日常执法检查、暗访评估、双随机抽查、集中巡查等手段,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日常经营和相关活动监管,及时发现并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线下线上旅游市场监管,组织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打击治理跨境赌博旅游管控工作,发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系列典型案例,发布重大节假日在线旅游市场价格预警,依托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旅游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加强重点区域联合执法。加强重点旅游案件督办查办,采取集中办案、以案施训等方式,集中查办一批不合理低价游案件。适时在媒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保障措施

  33.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江门等市加快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推动试点城市逐步成为消费促进重要平台及产业发展高地,辐射带动周边区域消费提质升级和产业转型增效,促进形成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34.拓宽融资渠道。举办广东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对接会,打造文旅投融资对接平台,通过搭建市场化的文旅产融长效对接机制和文旅产业招商引资桥梁,推动政银企与文旅项目对接合作,促进省内外区域协作交流和产融对接。

  35.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地方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盘活农村闲置可利用资产资源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36.加强人才保障。实施人才培养扶持“双创工程”,开展人才柔性引进、人才基础建设、人才素质能力提升、人才综合研究、人才学术交流、人才宣传推介、特殊人才支持等7类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扶持项目。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制度,制定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37.做好旅游安全监管。按照省安委办、消安委部署,持续深化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南粤行”和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各级各类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38.推动建立完善广东特色文化和旅游统计体系。落实修订完善后的《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省级统计调查制度或统计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规范化。加强与统计、公安、边检、交通、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大数据等技术在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中的创新应用,夯实数据基础,拓展数据来源,优化调查方法,强化文化和旅游数据在经济运行中的决策参考作用。持续开展统计调查研究,深化与科研机构、基层文化和旅游机构、数据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数据研究合作和人才交流培养,不断拓宽文化和旅游统计分析研究的广度、深度和精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请各相关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旅游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强大动力,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协同联动,夯实责任。请各相关部门根据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确保相关措施落得实、落到位。

  (三)有序推进,及时总结。请各相关部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聚焦当前释放旅游消费潜力重点问题加快落实任务,同时围绕实现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不断完善举措,把各项工作抓常、抓细、抓长,按要求及时总结报送典型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


人社部发〔202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供给

  (一)加强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围绕制造强国、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梳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信息,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发挥职工培训主体作用,自行组织开展或依托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民营企业与技工院校以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开设冠名班、订单班、学徒班,强化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攻关、技能传承等工作。

  (二)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渠道。加大“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实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企业注册地设立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职称申报。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推进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发展,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备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三)健全民营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于获奖选手可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推荐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范围。

  二、优化民营企业就业创业服务

  (四)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就业创业等各项涉企扶持政策,持续强化倾斜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导向,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到民营企业就业。倾斜支持就业示范效应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暨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表彰活动。

  (五)强化民营企业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各类民营企业,提供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用工指导等均等化服务。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推动招聘服务进园区、进企业。加快建设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信息平台,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招聘求职等一站式服务。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及时将专精特新、涉及重点外资项目等民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提供“一对一”和“点对点”用工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民营企业提供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六)加大民营企业创业扶持。集聚优质创业服务资源,构建创业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能力培养、指导帮扶、孵化服务、融资支持、活动组织等一体化服务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充分发挥各类创业载体作用,搭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中小微企业孵化服务。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展示交流等推进活动,发掘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培育一批创业主体。

  三、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提升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健全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聚集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八)强化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推动企业完善劳动争议内部协商解决机制,及时发现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劳动争议协商和解。推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及时化解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持续推进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将预防调解工作纳入“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劳动用工指导等服务,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推动相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一站式化解。强化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加大终局裁决和仲裁调解力度,提升仲裁终结率。

  (九)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并融入日常执法和专项检查全过程,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用工。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处罚”和“首违不罚”规定,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稳定预期和公平市场环境。

  四、加大社会保险惠企支持力度

  (十)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十一)发挥工伤保险降风险作用。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作,化解民营企业工伤事故风险。

  五、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把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立足人社部门职能职责,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建立常态化服务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诉求,积极作为、靠前服务,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十三)便利涉企服务。各地要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清理办理事项、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及时制定更新服务清单、办事指南,提升民营企业享受人社政策便利度。深化涉企“一件事”集成改革,推广“直补快办”“政策找企”,对民营企业政策享受、员工招聘、参保缴费、档案转递等事项打包办、提速办、智慧办。

  (十四)衔接公共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做好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工作衔接,促进各类人才资源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强化公共服务有序衔接,配合相关部门将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范畴,在积分落户、购(租)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面向社会公开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名单,集中开展人社厅局长进企业宣讲活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创新举措,挖掘先进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11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开发培育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充分发掘红色文化、民俗文化、海洋资源、绿色生态优势,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开发培育、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汕尾多元文化内涵,发挥东方红城、冬养汕尾、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滨海休闲旅游优秀目的地等品牌效应,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全域促进、因地制宜、创新驱动、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领导,把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汕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促进考核激励制度,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和要素保障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行业指导、宣传推介、招商引资、外联合作、文旅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项目的立项,支持和配合文化旅游项目的实施和建设。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资源,支持文化旅游发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文化旅游发展用地、用海指标,保障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和红色旅游、滨海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业态的用地需求,在规划中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旅游设施等用地。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经营活动的广告宣传、价格行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监管领域旅游市场秩序。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电子商务等业态发展,推进老字号传承与创新发展,培育新品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文化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干线与重要文化旅游景区、度假区衔接,规范旅游客运车辆经营服务,提升文化旅游交通便利化。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态宜居和美乡村建设,推动休闲农业和农耕文化建设,打造乡村旅游农特产品,促进乡村文化旅游发展。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文化旅游资源的宣传推广,创建主体多元和方式多样的联合宣传推广机制,组织制定宣传推广计划,建立宣传推广网络,提升本市文化旅游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第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广。

  单位和个人通过创作、生产、传播、展示等方式提供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文化安全和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条积极培育和扶持文化旅游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激发行业活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发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旅游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文化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新型公共文化服务空间等文化旅游基础配套设施。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经营权转让等多样化融资合作方式,参与酒店、民宿、游乐和运动设施等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全域联动的旅游轴线,完善文化旅游目的地的客运交通网络和接驳体系,加强车站、高铁站、码头等与主要景区之间的公共交通旅游线路建设,合理布局文化旅游专线。

  鼓励具备条件的国、省干线公路和通往景区公路增设观景台、休闲驿站、营地,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休闲功能和自驾游服务。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通往各景区的路标指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历史文化街区或建(构)筑物说明标牌等文化旅游引导标识,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和增补。

  车站、高铁站、码头、景区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建设,在土地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承载力。

  鼓励利用闲置设施、存量建设用地转型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提升文化旅游产业链和价值链水平。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文化旅游业与商业、工业、海洋、农业、林业、科技、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和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延伸产业链,催生新业态,拓展文化旅游多产业融合新领域。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出版传媒、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机构、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文博机构、文艺团体等合作共建研发和流通平台,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资源,研发、推广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演艺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区域布局和改造建设,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

  第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健全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结构和数字化治理水平优化升级。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专家智库,为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编制、招商引资、考核评估和法治保障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文化旅游信息查询、消费警示、安全预警、投诉救援等服务。

  第三章 开发培育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掘汕尾多元文化内涵和旅游资源优势,依托海陆丰红色文化、海洋文化、民俗文化、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元素,开发多元文化和旅游资源的精品线路、产品及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古迹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和传统民俗活动场所等纳入旅游线路,打造高质量文化旅游产业集群,推进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本地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开发利用文化资源应当确保文物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安全,注重保护其特有的地域特色、文化特质和历史风貌,保护传承好人文资源。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汕尾市的革命历史文化价值,加强红色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推动革命老区遗址遗迹集中连片保护利用,以红宫红场旧址、彭湃烈士故居为核心,打造海陆丰红色文化旅游品牌,建设红色文化精品旅游带。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汕尾“湾、岛、滩、渔、景、泉”等资源优势,丰富海防文化、疍家文化、妈祖文化内涵,构建以滨海休闲旅游度假为核心,水上运动、滨海观光等为补充的多层次滨海旅游体系,建设红海湾、碣石湾、金町湾、品清湖等滨海文化旅游带。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文化引领、生态优先,促进自然生态、休闲农业与乡村风貌、乡土文化融合发展,依托莲花山、神象山、罗经嶂等优质生态和特色村镇,引导开发户外拓展、山地运动、森林康养、温泉度假、民俗体验、农耕体验、生态教育等文化旅游产品,建设全域绿色生态旅游示范带。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乡村旅游,挖掘乡村自然资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因地制宜推动乡村旅游差异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带,提升文化和旅游特色镇,培育乡村旅游重点村,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进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康养旅游产业体系发展,支持以旅游观光、旅居养生、医疗保健、运动康体、健康膳食为导向建设综合性康养基地,打造“康养汕尾”品牌和产品。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具有汕尾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和目的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正字戏、西秦戏、白字戏、陆丰皮影戏、汕尾滚地金龙、麒麟舞、甲子英歌、河田高景、汕尾渔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妈祖庙会、关帝庙会、玄武山庙会等民俗文化活动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定期举办文艺节庆、演艺赛事,支持各类文艺团体、演出制作机构等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进景区、历史文化街区,开展常态化演出。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文化机构及市场主体积极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建设研学旅游基地。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学旅游的指导,鼓励和支持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为中小学生有组织研学实践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汕尾体育品牌优势,创新体育旅游产品,打造体育旅游目的地和精品线路,促进运动休闲特色小镇、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和规范帆船、帆板、马拉松、自行车、徒步、民间武术等体育运动大众化、产业化发展,策划常态化、品牌化的体育赛事活动,不断扩大汕尾体育品牌知名度。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构建,培育串联主要景区、度假区、营地等自驾游精品线路。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利用汕尾温暖气候、山海湖城等特色优势资源,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及可移动旅居设备等,开展不同类型、特色突出的自驾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传统制造业、现代产业融合发展,将纺织服装、珠宝首饰、食品加工、电子信息、能源科技等汕尾特色工业与城市商贸、文创、会展、节庆相结合,开发工业文化旅游产品,促进会展文化旅游发展,培养集游客参观、科普教育、购物体验等多位一体的新型文旅业态。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集夜演、夜读、夜展、夜购、夜宴、夜市、夜宿等为一体的城市夜游集聚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增设夜间临时停车场和公交线路班次,促进夜间文化旅游消费业态发展。

  鼓励在有条件的商业街区、景区、文化场所等依法设立夜间活动场所,举办灯光节、音乐节、沙滩节、露营节等夜游节庆活动,丰富夜间活动品类和场次,释放夜间文旅消费潜力。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符合旅游者消费需求的特色文化产品,提升汕尾手信的文化内涵和品牌效应,促进文化旅游消费转型升级。

  鼓励结合当地文化旅游资源和旅游线路,建设旅游购物特色街区,在景区、酒店、旅游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展示、销售文化旅游特色商品,加快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

  支持文化旅游经营者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互联网平台,发展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培育云旅游、云直播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消费模式。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车站、高铁站、码头、景区、酒店等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为旅游者提供文化旅游咨询、停车、通信网络、公共厕所、无障碍通行、母婴照护、医疗救护、行李寄存等优质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文化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化旅游志愿服务机制,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开展信息咨询、文明旅游引导、游览讲解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志愿服务,促进形成志愿服务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文化旅游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奖励工作机制,建设高素质复合型文化旅游人才队伍。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各类学校开设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所需人才。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域文化旅游资源整合,推进跨区域合作,消除跨区域文化旅游服务障碍。对接融合粤港澳大湾区多元文化,增进与华人华侨聚居地、港澳台的文化旅游交流,促进跨区域文化旅游服务交流合作。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完善投资奖励政策,做好招商引资信息咨询、政策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优化文化旅游产业链发展,支持景区提质升级。

  第三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本地区文化旅游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文化旅游保险产品并优化服务项目。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促进下列文化旅游经营活动发展:

  (一)鼓励经营者依法开发和利用乡村文化旅游资源,培育多样化的乡村文化旅游业态和产品,打造特色乡村文化旅游品牌;

  (二)鼓励合法利用当地特色文化旅游资源,研发、推广优质文化旅游创意产品;

  (三)鼓励汕尾老字号店铺、特色小吃品牌店铺宣传推广汕尾美食,建设特色美食街区;

  (四)鼓励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文化旅游产品,提供地接服务拓展客源;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汕尾文化旅游发展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价格监测分析,定期发布相关价格信息,引导旅游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保持文化旅游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日发布餐饮、住宿、交通、景区门票等文化旅游价格相关信息。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旅游市场服务评价体系,健全好评激励机制和差评处理督导机制,开展以旅游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文化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发布旅游者满意度调查报告,促进文化旅游综合满意度的提升。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管理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民宿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文化旅游经营者的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发现产品或者服务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的文化旅游市场和服务质量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制定联合执法监管责任清单,公布执法权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可以在景区及游客集散地依法设立警务室、调解室,及时化解纠纷。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的;

  (二)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发布旅游信息,造成旅游活动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文化旅游投诉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在从事文化旅游活动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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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听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展及下一步重点举措的汇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14日下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有关情况,一起关注!

  Q  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将做好哪些工作?

  A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分批次加快推出针对性政策措施,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突出做好三个“着力”。

  一是着力深化市场化改革,充分保障公平竞争。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启动招标投标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督促银行业落实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推动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持续增量扩面。

  二是着力强化法治化支撑,切实稳定企业预期。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顶层设计,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各环节一体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开展罚款事项专项清理。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

  三是着力提升国际化水平,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推进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工作,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带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

  Q  围绕缩小区域间营商环境差距,下一步有哪些重点工作?

  A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力度,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改善。但是由于基础条件、发展状况不平衡等影响,各地落实营商环境改革事项的成效有差异,部分地方仍然存在“办事繁、问询难、多头跑、来回跑”等现象。下一步,围绕缩小区域间营商环境差距,重点做好3方面工作。

  一是促进薄弱区域加快改革步伐。指导和督促营商环境改革相对滞后地区落实落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经营主体集中反映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加快改革步伐,探索差异化营商环境优化路径,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打通改革落地见效“最后一米”。

  二是支持重点区域对标国际先进先行先试。继续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加快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以点带面、提质扩面,引领带动各地对标先进加力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鼓励各地方因地制宜争创细分领域标杆。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水平和基础条件,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建设更多营商环境特色品牌,形成百舸争流的创新局面。

  Q  市场监管总局在治理涉企违规收费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A  市场监管总局多措并举深入治理违规收费问题,切实推动降费减负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持续开展重点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整治。

  二是部署今年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和交叉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金融领域、公用企业等领域收费问题,突出政策红利落实,严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商业银行强制收费、电力工程安装收费等领域违法行为,着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成本和用能成本。

  三是开展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

  Q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A  一是提效税费政策落实,打造惠企减负担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经营主体。今年1-4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4689亿元。

  二是提速税费智能办理,打造便捷高效能的税收营商环境。拓展非接触事项范围,试点增值税留抵退税“智能预填”、出口退税“免填报”等功能。目前已实现96%的税费事项、99%的纳税申报可网上办理,全国社保缴费“网上办”“掌上办”业务量占比达95%以上。

  三是提升税收执法效能,打造公平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

   Q  如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A  今年1月1日,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正式施行,新增了239条鼓励条目,新增条目达到历年来新高,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领域进一步扩大。下一步,将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推进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推出更大力度引资政策。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研究出台更大力度吸引外资的政策措施,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畅通创新要素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务实合作。

  ·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评估近几年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效果基础上,深入了解地方、外资企业等方面扩大外资市场准入的诉求,研究缩减海南自由贸易港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等措施。

  ·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继续举办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和地方招商引资提供平台,健全外资企业直接联系点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为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Q  海关在服务外贸创新发展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A  6月12日,海关总署在海关职责范围内,推出了优化营商环境16条,其中服务外贸创新发展措施主要体现为“三个更好”。

  第一,更好支持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聚焦企业的需求,有序开展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综合改革,提升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出口监管标准化水平。针对企业退货的痛点,优化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退货措施,完善升级退货中心仓功能,试点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跨关区退货模式,研究扩大跨境电商一般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试点,解决企业退货难题。另外,大力支持保税维修新业态发展,拓展保税维修业务范围。

  第二,更好服务加工贸易等创新发展。创新海关监管机制,优化作业手续,进一步推进加工贸易便利化,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同时,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的综合改革,研究出台新一轮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政策、拓展功能、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另外,还优化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对边民互市贸易落地加工商品实行相关便利化通关措施,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

  第三,更好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首先,重点激发“专精特新”企业成长活力,加强“专精特新”企业成长培育。同时,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减免缴纳税款滞纳金,为企业提供容错纠错、守法便利通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于保护企业创新的重要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守法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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