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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 2021-09-15 11:26
  • 来源: 汕尾日报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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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日报讯(记者 陈晓铭)自2015年12月30日获得设区的市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聚焦守护绿水青山,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目前,我市获批施行的11部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就有6部,超过一半。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饮用水安全问题,针对中小河流、水库等水体污染威胁到饮用水安全的现象,持续开展专项监督,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发生了明显改善。同时,针对水环境面临污染问题仍较突出的情况,为切实防止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强化管理,推进依法治水。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2016年8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随着汕尾中心城区发展进程加快,城市人口急剧增长,污染物持续增多,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建设相对滞后,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恶化严重。同时,品清湖周边环境发生了改变,品清湖纳潮和水体交换能力弱化,出现了泥沙淤积、环湖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为切实保护品清湖,市人大常委会把立法保护品清湖列入2016年立法项目。2017年9月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地貌属山地、丘陵、台地、平原兼有的复杂地形地貌。全市境内山地、丘陵面积比例约占总面积的43.7%。随着我市城市功能的提升和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自然山体资源的保护问题逐步显现出来。市人大常委会把《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作为2017年的立法项目,主导条例制定工作。2019年10月2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并通过《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实现《汕尾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中提出的“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全省领先优势”目标,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2020年9月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我市海砂资源、生态环境,规范海砂资源的开采活动,防治乱采滥挖引起的堤岸损毁,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海砂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市人大常委会把《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项目。2020年9月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是我市城乡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市正稳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针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存在的认识不到位、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管理滞后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明确行为规范,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解决我市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的突出问题,为全市中心工作的落实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2019年,按照市委关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为2019年正式立法项目。2019年10月2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19年12月2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后,依据主要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规定,《条例(草案)》不断修改完善。2021年6月1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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