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发汕尾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七日
汕尾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 2011年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9.5%以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 2010年底前,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的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其他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负责)
3. 2010年底前,继续扩大就读的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负责)
4. 2010年起,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 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2010年底前,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参加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给予补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总工会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 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新农合中央、省财政补助78元,市级财政补助陆丰市9.5元,补助其他县(区)7.5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筹集解决;城镇居民医保中央、省财政补助78元,市级财政补助陆丰市、城区9.5元,补助其他县(区)7.5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筹集解决。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新农合中央、省财政补助84元,市级财政补助陆丰市9.5元,补助其他县(区)7.5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筹集解决;城镇居民医保中央、省财政补助84元,市级财政补助陆丰市、城区9.5元, 补助其他县(区)7.5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筹集解决。(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 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没有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机制的,必须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机制,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提高报销水平,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3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60%、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 2011年底前,逐步实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制度;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出范围,可用于代参保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费、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将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不低于30%。(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2010年底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省、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各统筹地区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0.5%上缴省风险调剂金,计提5%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不超过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20%。2011年底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新农合风险调剂金控制在统筹基金总额的10%,从中提取20%作为省、市两级风险调剂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医疗救助财政资金的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市、区)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简称特困居民),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参加C档),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从2010年起,特困居民、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因病住院不设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或参保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当年医疗救助金结余率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由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五)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 实施社会保障卡制度,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完善异地居住或工作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制度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 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完善市、县(市、区)级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经办机构,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经办服务网点。(由市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 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药机构实行业务全程信息化处理。(由市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六)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构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 执行省制定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及药品采购价格和配送费标准,逐步统一药品目录、药品配送和药品结算。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按省的有关规定采购。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深入治理药品购销和使用环节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市卫生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负责)
2. 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实行抽验全覆盖。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测。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制定监测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公布监测评估信息。(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负责)
3. 在以省为单位进行集中采购的基础上,2010年60%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及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制度。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 2010—2011年,各级财政要共同支持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标准化建设,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站建设。到2011年,全市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实现基本设施齐全、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全覆盖。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由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按为服务人口提供的服务项目数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补偿。(由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 制定人才队伍培训计划。2010—2011年,以市级医院、县级医院、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和药品技能培训中心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轮训制度。两年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的初级卫生、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为期一周分类培训。(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2. 到2011年,各县(市、区)招聘40名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和80名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对经批准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对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到上级医院免费进修一年;对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执业医师给予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订。(由市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负责)
3. 鼓励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组织开展乡村医生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学历水平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力争到2011年,使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8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8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3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
4. 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每所二级医院要与2-3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落实城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由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 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在省财政继续对我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实行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将根据经济发展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由市卫生局、财政局、编办负责)
2. 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在政府落实补助机制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11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4项以上。(由市卫生局负责)
2. 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收费标准,加强社区、乡镇医疗机构与二级、三级医院间的联系,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联网运作。(由市卫生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 全面实行人员岗位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效率和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考核制度。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负责)
4.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经审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等人员外,都要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政策另行制订。(由市人事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 开展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为2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农村改水改厕,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等。(由市卫生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人口计生局、妇联负责)
2. 继续实施结核病和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职业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对可疑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检查,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药物治疗和随访检查。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及艾滋病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病防治相关咨询服务。鼓励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预防出生缺陷。(由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妇联负责)
3. 逐步在全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到2011年,农村地区建档率达到50%,城市地区建档率达到70%。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人群提供社区病例管理指导。推行重性精神疾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模式。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村建设。(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 开设健康广播电视教育节目,广播电视频道在黄金时段免费开展一定时间的健康教育公益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和中医药文化普及,全面开展全民健康促进行动。(由市委宣传部、卫生局负责)
(十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机构,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提升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二级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推进镇级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建设。采供血机构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和规范。(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编办、人口计生局负责)
2. 落实传染病防治机构、鼠防机构、麻防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 进一步开展职业病防治研究、职业病防治宣教、职业健康促进等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完善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设备,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由市卫生局负责)
4. 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技术。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由市卫生局负责)
(十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其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15元[其中:中央1.5元,省财政6.75元,市县二级财政6.75元(其中:市级财政负担3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20元[其中:中央2元,省财政9元,市县二级财政9元(其中:市级财政负担30%)]。(由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五、稳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
(十五)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1. 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明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责,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要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卫生部制订的临床路径病种管理,探索医院、社保等多部门配合的运行机制规范临床路径管理。探索并建立区域医疗服务联网运作,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推行预约门诊、电子医疗档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病历一本通”和区域或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由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 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由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 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部分检验、化验项目的收费。逐步减少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数量;对确需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以及植(介)入类等高价值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进行差率控制。从2010年起,将大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药品统一流通差率,实行药品供货价备案制,对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由市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 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改为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卫生局负责)
2. 2010年起,推进医药分开,全市各级医院按有关政策要求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设药事服务费等途径同步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 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数量、标准和贷款行为。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由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十七)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1. 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户籍管理、技术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继续教育、科目设置、设备许可、转诊服务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设医疗保健门诊部(诊所)。2010年起,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量分别达到全市总量的15%左右。(由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 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港澳台资和外资来汕举办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经贸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财力保障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实现改革目标,经初步测算,2010—2011年我市各级财政需新增投入3.4亿元。
(十九)明确职责分工
发挥各牵头部门的作用,明确医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推进新农合、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投入的落实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药品质量监督、保障药品安全等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作价差率核定、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衔接,共同推进改革。
(二十)加强考核评价
将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督查重点,认真跟踪检查落实。制定考核指标,阶段性地组织考核和检查评估,通报各地进展,促进各项医改工作的落实。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的舆论环境。
主题词:经济管理医药 体制 改革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