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汽油,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V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60KPa;国V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
二、自2014年10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车用汽油。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
三、全市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国V”字样标识,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国V汽油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国V柴油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四、国V车用汽油及国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全市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车用汽油和国V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交通、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车用汽油和国V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油品质量、计量和价格等问题的投诉举报电话分别为12315、12365和1235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