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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暂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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