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按照银行对汕尾市实体经济和社会建设的贡献度合理分配政府金融资源,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汕尾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书记李希到汕尾调研提出的“努力把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的靓丽明珠”指示要求,通过对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政府金融资源的重要依据。引导商业银行有针对性地对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涉农等领域开展信贷业务,推进获得信贷便利化,提高贷款覆盖率,进一步优化汕尾市营商环境,促进汕尾市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健康发展。
二、评价对象
纳入评价的银行为注册地在汕尾市的总、分行,包括工行汕尾分行、中行汕尾分行、建行汕尾分行、农行汕尾分行、邮储银行汕尾分行、汕尾农商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暂不列入评价激励范围。
三、领导小组
成立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协管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的协调、统计、指导等工作。
领导小组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扶持的产业,每年可对评价范围、指标、评分方法和评分权重进行调整。
四、评价指标和评分权重
评价指标围绕银行支持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等情况设定,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各指标根据重要性原则分配所占权重。定量指标由参评银行经营状况、贡献支持度两个指标项目组成;定性指标是对参评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和支持政府工作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一)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是指参评银行支持经济发展各项业务规模进行评价的指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经营状况指标。包括存贷比、存款、风险管理、不良贷款率等四个指标组成。评价权重占38%。
1.存贷比指标包括贷款总量存贷比及存贷比增幅两项,评价权重各占8%,合计16%。贷款总量存贷比为表内贷款总额与表内存款总额的比率。存贷比增幅为当期存贷比与年初存贷比的差值。
2.存款指标包括存款余额、存款增量和存款增速三项,评价权重分别占2%、4%、4%,合计10%。存款余额,是指参评银行的各项存款余额的合计数。存款增量,是指参评银行各项存款余额比年初的增加部分。存款增速,是指参评银行各项存款余额比年初的增长速度。
3.风险控制: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除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该项指标基本分6分,发生案件或内部风险事件全扣,发生外部风险事件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评价权重占6%。
4.不良贷款率:指参评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评价权重占6%。
贡献支持指标。包括“中小融”平台贷款增量、税收贡献、贷款、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支持涉农贷款情况、制造业(含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情况、政银担合作(信保基金)贷款余额等七项指标组成。评价权重占48%。
1.通过“中小融”平台贷款增量:参评银行当年通过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汕尾专区发放贷款累计金额。评价权重占4%。
2.税收贡献:指参评银行当年在汕尾市缴纳的地方税总额,评价权重占5%。
3.贷款指标包括贷款余额、贷款增量和贷款增速三项,评价权重各占3%,合计9%。贷款余额,是指参评银行发放的各项贷款余额的合计数。贷款增量,是指参评银行各项贷款余额比年初的增加部分。贷款增速,是指参评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相比年初的增长速度。
4.制造业(含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情况:参评银行向汕尾市制造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的情况,包括制造业(含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余额、制造业(含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增量和制造业(含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增速三项指标,评价权重各占3%,合计9%。
5.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参评银行向汕尾市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经营性贷款)发放的贷款情况,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四项指标,评价权重分别占2%、2%、3%和2%,合计9%。
6.涉农贷款情况:参评银行向汕尾市农民、农户及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情况,包括涉农贷款余额和涉农贷款增量和涉农贷款增速三项指标,评价权重各占2%,合计6%。
7.政银担合作(信保基金)贷款余额:参评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信保基金)的合作贷款余额,评价权重占6%。
(二)定性指标
定性指标是对参评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和支持政府工作等情况的综合评价,指各参评银行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情况,在响应政府开展融资专项资金、百项政务进网点、乡村振兴、金融改革创新(普惠金融)、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和代理市级财政业务评价等方面的有效做法,评价权重占14%。
五、评分方法
每季度根据各指标的权重及各参评银行的相关数据进行评分,每年度结束后再将各参评银行四个季度的得分进行平均计算,得出各参评银行每年度评价的最终得分。
定量指标得分核算公式为:
(一)经营状况指标得分核算公式为:
(二)贡献支持指标得分核算公式为:
(三)定性指标得分核算公式为:
六、取消资格情形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银行,可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扣减得分,并视情况取消参与财政性存款分存资格:
(一)不配合政府协调事项;
(二)在业务数据统计和资料报送中弄虚作假;
(三)存在随意抽贷、压贷和断贷行为;
(四)出现重大服务事故;
(五)出现其他对财政性存款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六)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参存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取消参与财政性存款分存资格。
参评银行承诺分存的财政性存款利率上浮低于规定下线的,不得参与该项财政性资金分存。
七、总量控制
为保证资金安全,对各参存银行分存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一)各参存银行单期分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期可分存总额的30%(同一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超过30%的不分存);
(二)各参存银行分存的存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行在汕尾辖区一般性存款(含同业存款)余额的30%(无法拆分的账户除外);
(三)单家参存银行分存额超出比例部分,按评分排名顺延至下一家参存银行分存。
八、评价和应用程序
(一)经营状况指标、贡献支持指标和定性指标相关数据由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政数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粤财普惠汕尾担保公司等单位提供。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参评银行于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将本行相关数据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根据各指标的权重及各参评银行的相关数据进行评分,每年度结束后将各参评银行四个季度的得分进行平均计算,得出每年度各参评银行最终得分,并确定各参评银行分存额度。每季度和每年度评价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并予以通报。
(四)市领导小组确定评价结果后,由市财政局牵头统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根据评价得分按比例分配次年分存资金。
九、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体现各参评银行支持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根据上一年度各参评银行评价结果综合评分确定下一年度各参存银行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存款(大额)、市属国有企业存款(大额)、住房公积金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不含社保基金未到期定期存款)的分存额度,并将评价结果综合评分作为社保基金定期竞争性存放重要依据(详见《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分存,在统筹分存的前提下,优先满足提取、贷款需求。
市领导小组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各家参存银行分存比例、工资统发及改革性补贴代发资格,并将结果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比例统筹分存资金,并将结果报告领导小组备案。分存资金每年调整一次(社保基金定期存款除外)。
(一)单个参存银行分存额=当期可分存的财政性存款额×(单个参存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所有参存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之和)。
(二)参存银行按得分第一、第二名分别得到下一年度市级财政工资统发和改革性补贴代发相应资格。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对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评价,是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评价工作的必要性,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到人,扎实做好评价工作。
(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部门应加强统筹协同,注重相互交流和反馈,加强横向联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合力,推动评价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三)实事求是,严肃纪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银行业务数据、经营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评价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金融资源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存款(大额)、市属国有企业存款(大额)、住房公积金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不含社保基金未到期定期存款),市级财政工资统发、改革性补贴代发资格等。
(二)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至5亿元财政性存款(具体金额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如:存贷款余额增速相关指标)的银行机构,作为额外单项激励。
(三)参存银行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及需要调整的事项,报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实施。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