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21〕6号
为贯彻实施《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汕尾市公路网规划(2016-2035年)》,进一步完善汕尾市路网布局,改善区域交通条件,提高通行能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珠东快速城区段)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改扩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珠东快速城区段)起于汕尾城区和海丰县行政交界(百姓公庙附近),桩号为K74+864,路线沿省道S241 线向南展线,终点位于S241 线和环城快速路(规划)相交处,终点桩号为K75+789,路线长0.925 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为37米,其中行车道6×3.75米。上述控制范围属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珠东快速城区段)的建设范围,具体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选址范围图为准。
二、凡在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珠东快速城区段)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均须进行征用和拆迁,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携带有关产权证明文书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缴验手续。凡在改造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内违反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三、凡在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珠东快速城区段)建设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及配套设施等,其权属单位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将现有管线及配套设施的位置、数量、埋深等建设情况及处理意见等资料提供给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并在工程施工期间负责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协调、处理。对在建设范围内需拆迁或改造的管线、设施等,由其权属单位或管理部门自行拆迁或改造,需要重新埋设安装的,必须按有关要求统一协调建设。
四、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珠东快速城区段)建设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委(村委)、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各级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和配合城市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凡在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珠东快速城区段)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拆迁和工程施工的进行,对不服从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限期拆迁仍拒不执行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迁。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在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珠东快速城区段)建设范围内不得抢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七、违反本通告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其中违反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程竣工之日起废止。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