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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的通告
汕府〔2021〕2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9〕133号)、《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尾发〔2018〕19号)和《关于将商务领域执法职责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通知》(汕机编办〔202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汕尾市商务局承担的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划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市级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包括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由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特此通告。
附件:汕尾市商务执法事项划转清单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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