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函〔2023〕304号
为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解决县级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镇街实施不均衡、接不住、管不好的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决定对已下放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优化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收回一批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
自2024年1月1日起,收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二批)》(汕府函〔2021〕417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三批)》(汕府函〔2022〕65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限调整由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乡镇街道实施的公告》(汕府函〔2022〕341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代管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2022〕372号)中规定的204项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1)。
二、新增下放一批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
将《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三批)》中下放由市城区乡镇街道实施的85项县级行政执法事项一并下放由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乡镇街道实施。同时,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1项、水务部门19项、农业农村部门3项、住建部门3项和生态环境部门1项,共计57项县级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由市50个乡镇街道实施(详见附件2)。
三、优化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
(一)经上述调整后,下放由市50个乡镇街道实施的县级行政执法事项共计608项(详见附件3),相关公告中涉及事项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附件3公布的目录为准。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乡镇街道一并实施。
(三)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街道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个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城区政府统筹推进。
(四)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用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实现移动执法办案系统的全流程跑通,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执法事项调整的衔接工作,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事项的交接工作,公告发布前已立案的案件由乡镇街道继续完成办理,涉及案件移送管辖等问题参照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各乡镇街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收回实施的相应执法事项,并及时在各平台更新各乡镇街道权力、责任清单中有关执法权责事项,尚在办理的执法事项可于案件结案后再行收回。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乡镇街道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优化执法效能。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汕尾市收回一批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xlsx
2:汕尾市新增下放一批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xlsx
3:汕尾市优化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xlsx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