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汕尾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汕尾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尾市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V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党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事件级别由省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通过建立信息报告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4)依靠科技,科学处置。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提高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5)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6)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 组织体系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由省、市、县(市、区)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专家组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等级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和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组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市领导协调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港澳事务局,市红十字会、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支队,汕尾海关、海城海关、汕尾海事局、市气象局、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广铁集团驻汕各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2.2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市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
经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指挥组长由卫生健康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主要包括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医政医管、疾控、法规监督等科室以及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点救治医院和有关卫生健康单位负责人。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接受同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和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成立专项领导小组介入处置的,同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选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小组,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3.1 综合协调小组:协调各小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汇总、上报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3.2 医疗救治小组: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救护,转运现场伤病员;指定救治医院,组织专家会诊,落实救治工作;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救治情况。
2.3.3 疾病防控小组:组织疾控机构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卫生学调查、评价;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2.3.4 卫生监督小组: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等次生或衍生灾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3.5 心理危机干预小组:组织精神卫生救援机构对突发事件伤员、罹难者亲属和参与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与心理危机干预,减少和消除事故灾难造成的心理创伤。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包括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市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2.4.1 医疗急救指挥中心
各级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受理院前急救事件,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县(市、区)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网络医院、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落实伤病员转运;负责动态收集掌握伤病员院前救治情况信息等工作。
2.4.2 医疗机构:制定并落实院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按照指令,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病员。动态报告伤病员诊疗情况。
2.4.3 采供血机构: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临床急救用血。
2.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落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等工作。
2.4.5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采取封闭等控制措施;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预防传染病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2.4.6 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核辐射和化学中毒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4.7 健康教育机构:依托互联网、电视电台、报刊、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对突发事件区域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教育。
2.4.8 精神卫生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2.5 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应急准备
3.1 完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
3.1.1 加强全市各级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制度和程序,优化急救调度信息系统,优化设置急救网点,缩短院前急救半径。
3.1.2 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全市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按标准配备装备和设备;依托市级综合医院,打造门类齐全、响应快速、能力过硬的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3.1.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针对各类灾害事故现场卫生救援的特点和需要,组建自然灾害、生物恐怖袭击、化学事故、核辐射事故等现场卫生救援队伍,加强装备配备和培训演练。
3.1.4 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准备工作。
3.1.5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和职责分工,组建相关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加强本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能力建设,并在上级和本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落实本辖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2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应急装备、药品、急救设备等物资管理制度,做好仓储、培训、技术管理及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应急需要。各医疗卫生救援队要建立快速联络、集结机制,确保召之即来,迅速到位。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各级医疗急救指挥中心(120)接到呼救电话或110、119的通报后,要初步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经判断属于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的,应按要求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4.1.2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时,应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承担伤员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4.1.3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报告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指示、通报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要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和属地政府报告。
4.1.4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的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指示或通报后,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相关信息报告要求,如上级党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2 预案启动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或通报,凡属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或伤亡人数达到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根据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国家和省卫生健康部门已成立专项领导小组介入处置的,市领导小组在国家或省卫生健康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支援。
4.2.1 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立即启动运行市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启动运行,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迅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要全力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家或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启动I级响应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接受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挥。
4.2.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立即启动运行市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启动运行,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迅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要全力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接受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挥。
4.2.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发生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提议,由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市领导小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请省领导小组支援。
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全力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
4.2.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区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发生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立即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县(市、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提议,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卫生健康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且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报告,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各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应按照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启动本地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领导小组的应急响应等级。
4.3 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自我防护,积极开展救治,确保安全。
4.3.1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1)发生突发事件时,需要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实际,确定参与响应行动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步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原则上由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接受同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和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成立专项领导小组介入处置的,同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在现场指挥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前,现场医疗救援的指挥工作由首先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负责,或由现场指挥组指定1名现场临时负责人。卫生健康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由卫生健康部门担任临时指挥组长。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人员必须坚决服从现场临时负责人或现场指挥组长的指挥。
4.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调度
(1)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级医疗急救指挥中心(120)接到呼救电话后,立即调度就近的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援队伍及车辆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并随时向现场指挥组及同级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2)较大(Ⅲ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市卫生健康部门应立即通知有关医疗卫生救援专业队伍在医院(或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需要,调派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有关专家、车辆和装备赶赴现场增援。
(4)需要调度其他部门应急队伍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协调调度,或由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提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协调调度。
(5)指定伤病员救治医院,并立即通知其开启伤病员救治绿色通道和组织力量做好各项应急救治工作。
(6)立即通知市中心血站做好应急用血准备。
4.3.3 现场抢救
(1)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人身安全。
(2)做好伤员的检伤、分类,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红色、黄色、绿色、黑色标示危重伤、重伤、轻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便于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根据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站,立即进行检伤分类,对不同级别伤病员分区、分级进行处理。
(4)合理组织分流伤病员。经现场处置后,危重症和重症伤病员迅速安排救护车转运;轻症伤病员数量较多时,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调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集体转送医院治疗。
(5)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对救援现场进行围闭管理,保障现场救援秩序。负责立即采取紧急交通管制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救援转送伤病员应急车道通畅,必要时安排警车开路。
(6)提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安排消防救援、水务、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助保障救援现场环境安全。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后勤保障工作。
(8)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病员和受灾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9)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伤病员情况及去向,并追踪伤病员后送救治情况。
4.3.4 转送伤病员
(1)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科学转运、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2)转送伤病员车辆的随行医务人员要及时通知后送医院做好接收伤病员的准备,做好无缝衔接。
(3)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迅速组织专家组参与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核实伤病员身份信息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维护工作。
(5)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报告伤病员的救治动态情况。
4.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防疫工作的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5 心理危机干预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伤病员、遇难者家属、救援人员及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6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发布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个人在未获得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相关信息。
4.8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响应的评估
突发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应急响应行动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化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县(市、区)、镇(街道)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健康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机构保障
各地在市卫生健康部门的统筹下,有规划地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并完善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积极推进市卫生应急医院建设;采供血机构要加强血液储备,建立应急流动储血库,健全血液应急调配机制,特别要重点加强稀有血型资源的动态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
6.3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组建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 物资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面向社会层面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物资储备工作。
6.5 经费保障
(1)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医疗救治费用等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2)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向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3)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6 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平台,加大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卫生健康部门、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市级定点救治医院负责指导和规范急救培训工作,组织开发标准化培训课程,实施急救知识培训和普及工作;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驻汕部队卫生机构等。
8.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尾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汕府办函〔2016〕285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
1.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2.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3.汕尾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
4.汕尾市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流程图
5.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讯联系表
附件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事发当地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情监测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3.市委外办: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引发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4.市委台办:负责指导、协调在汕台湾地区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的涉台相关事宜。
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调运储备药品,保证供应及时;落实市级公共卫生(社会层面)物资储备工作。
6.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引导我市科研力量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推动成果示范应用。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参与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强化物资保障能力。
8.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回族等10个具有特殊风俗习惯少数民族死者的善后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10.市民政局:指导、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1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极端情况下大批量伤员检伤分类和临时医疗救治的场地保障工作。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极端情况下大批量伤员检伤分类和临时医疗救治场地保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运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
1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必要时赶赴现场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指导和协助事发当地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相关的地震预警信息。
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医疗卫生救援物资领域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
19.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医保部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规定报销突发事件导致伤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20.市港澳事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在粤的港澳地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援工作中涉港澳相关事宜。
21.市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22.汕尾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3.武警汕尾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4.汕尾海关、海城海关: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跨境伤员转运“绿色通道”;负责为紧急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提供通关保障。
25.汕尾海事局:负责配合、协调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6.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的气象信息。
27.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期间的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相关工作。
28.广铁集团驻汕各单位:负责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提供所辖铁路运输保障。
附件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二)跨省(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三)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二)跨地级以上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三)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二)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四、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二)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讯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