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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8-12-28 16:11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修订版)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汕尾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幅度降低为1-8元/平方米,档次分别为8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1元/平方米五档,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经营范围分为工业企业、商业及其他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其购销环节应征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分别按其销售收入的70%、50%和30%作为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全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对全市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2018-2022年,鼓励外资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采用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投资额不低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在该控制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工业用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4%执行,缴费上限为广东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当前为20004元),下限为本片区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当前为2692元)。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根据企业前五年失业保险参保情况以及待遇申领情况,将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在0.8%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调整为0.48%、0.64%、0.8%。加快推进医保一体化建设,适当降低职工医保缴费率,困难企业职工缴费率降低至4.5%。生育保险费率从1%调整到0.5%,将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男职工看护假期待遇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按照单位行业风险类型,由之前的3类(缴费比例0.5%、1%、2%)更改为8类,缴费比例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2018年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同步推动交易电量规模扩大。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继续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天然气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统一降低为每千瓦时0.665元。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加大粤通卡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停止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贯彻落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方案。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制造业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政策,大力推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境外发债等政策落地。充分发挥上市(挂牌)鼓励政策作用,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2020年前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召开政、银、企融资推介会,加强“政银企”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扩大融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奖励500万元;我市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的,再给予奖励400万元;成功转板到境外上市的,再给予奖励200万元;对在“四板”挂牌的企业中成功融资的、已完成股改的、属高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加快涉企政务信息归集和共享进度,加快广东省(汕尾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进度,便利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获取企业征信信息。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4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配合省推广应用“粤省事”办事平台,持续优化和完善电子证照库,实现政府部门各类审批信息共享共用。对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启动后置现场审查程序,实行证后监管检查工作。建设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每年公布年度可提供、已进行区域环评并明确工业类型的用地目录。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按省部署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推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及时跟踪监测制造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建设工程领域行政确认类备案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类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时限30%;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期限的30%。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申请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管理,工业厂房要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加大地方财政的奖补力度,大力推进“工改工”项目建设。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

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017-2020年,市财政每年根据市级财力状况和产业发展需求,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产业发展。对于新引进新建设的技术领先、前景良好、对行业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标志性制造业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较大的资金额度专项支持,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鼓励开展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3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支持工业企业组建自主研发平台,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自主研发平台,给予10-100万元不同额度的财政资金补助,力争到2020年4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税收优惠外,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落实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对市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完工的下一年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市、县分成部分的80%、40%、30%实行以奖代补。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出口名牌”的企业,按条件给予2-10万元的奖励。开展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试点,推动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支持工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采取事后奖补方式,通过兑现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形式,对我市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对全市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确定一名市领导挂钩负责,挂钩领导对项目的审批、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等进行全程的指导帮助、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每月安排1-2天时间深入项目现场,实行一线督查,一线服务,一线协调,一线解决,千方百计提高项目的开工率、投资率和投产率。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申请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相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申请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要在重大产业项目论证阶段提早介入,同步开展并联审批。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对企业高管、研发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分类激励措施,加大对重大制造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统筹我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重大制造业项目用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为我市制造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各地、各责任单位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工作,切实加大降成本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政策培训班、印发政策宣传手册等方式,及时把政策措施讲明白,把企业关注的问题讲清楚,帮助企业吃深吃透帮扶政策,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措施,最大程度发挥政策帮扶效应。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大胆解放思想,破除部门利益,切实提高工作责任感,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要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和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级级狠抓落实,确保政策惠及基层和企业。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全市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各牵头单位要将落实情况于12月底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该局汇总报告市政府督查室。


 

政策内容工作分工

序号

政策内容

责任单位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汕尾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幅度降低为1-8/平方米,档次分别为8/平方米、6/平方米、4/平方米、2/平方米、1/平方米五档,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经营范围分为工业企业、商业及其他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其购销环节应征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分别按其销售收入的70%50%30%作为计税依据核定征收。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3.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4.全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6.对全市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7.2018-2022年,鼓励外资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采用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投资额不低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8.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在该控制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工业用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

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

9.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10.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11.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12.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1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4%执行,缴费上限为广东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当前为20004元),下限为本片区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当前为2692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14.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根据企业前五年失业保险参保情况以及待遇申领情况,将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在0.8%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调整为0.48%0.64%0.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15.加快推进医保一体化建设,适当降低职工医保缴费率,困难企业职工缴费率降低至4.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16.生育保险费率从1%调整到0.5%,将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男职工看护假期待遇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17.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按照单位行业风险类型,由之前的3类(缴费比例0.5%1%2%)更改为8类,缴费比例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8.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2018年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同步推动交易电量规模扩大。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汕尾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

19.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继续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天然气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统一降低为每千瓦时0.665元。

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

20.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

市政务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汕尾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21.加大粤通卡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

22.停止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

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

23.贯彻落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4.鼓励制造业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政策,大力推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境外发债等政策落地。充分发挥上市(挂牌)鼓励政策作用,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汕尾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25.2020年前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26.召开政、银、企融资推介会,加强“政银企”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汕尾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27.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28.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扩大融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

29.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奖励500万元;我市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的,再给予奖励400万元;成功转板到境外上市的,再给予奖励200万元;对在“四板”挂牌的企业中成功融资的、已完成股改的、属高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

市金融局、财政局

30.加快涉企政务信息归集和共享进度,加快广东省(汕尾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进度,便利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获取企业征信信息。

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信息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31.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4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

市工商局、发展和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

32. 配合省推广应用“粤省事”办事平台,持续优化和完善电子证照库,实现政府部门各类审批信息共享共用。

市政务办,各县(市、区)政府

33.对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启动后置现场审查程序,实行证后监管检查工作。

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34.建设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市编办,市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35.每年公布年度可提供、已进行区域环评并明确工业类型的用地目录。

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36.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按省部署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市编办,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7.推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及时跟踪监测制造业发展情况。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38.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改局,各县(市、区)政府

 

39.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建设工程领域行政确认类备案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类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时限30%;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期限的30%

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40.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41.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42.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43.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申请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44.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管理,工业厂房要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45.加大地方财政的奖补力度,大力推进工改工项目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6.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47.2017-2020年,市财政每年根据市级财力状况和产业发展需求,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产业发展。对于新引进新建设的技术领先、前景良好、对行业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标志性制造业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较大的资金额度专项支持,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

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48.鼓励开展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3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

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9.支持工业企业组建自主研发平台,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自主研发平台,给予10-100万元不同额度的财政资金补助,力争到20204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税收优惠外,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市科技局、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50.落实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对市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完工的下一年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市、县分成部分的80%40%30%实行以奖代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51.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出口名牌”的企业,按条件给予2-10万元的奖励。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52.开展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试点,推动新工艺新技术应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53.支持工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采取事后奖补方式,通过兑现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形式,对我市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

54.对全市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确定一名市领导挂钩负责,挂钩领导对项目的审批、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等进行全程的指导帮助、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每月安排1-2天时间深入项目现场,实行一线督查,一线服务,一线协调,一线解决,千方百计提高项目的开工率、投资率和投产率。

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55.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申请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相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申请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

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56.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要在重大产业项目论证阶段提早介入,同步开展并联审批。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57.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对企业高管、研发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分类激励措施,加大对重大制造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58.统筹我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重大制造业项目用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为我市制造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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