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畜牧兽医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汕尾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农〔2018〕160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8〕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市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市的总体目标要求,制定本级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汕尾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
(二)实地检查。每年12月25日前,由市畜牧兽医局和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等,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考核结果作为对市级财政畜牧兽医、环境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考核办法,对辖区各镇、街道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1-1.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1-2.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1-3.概念解释
附件1-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一)组织领导(5分)
各县(市、区)建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与辖区各镇街政府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计分方法: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扶持政策(20分)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强化资金扶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并结合推进工作需要,对畜禽粪污收贮运输、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等进行补助或扶持。
计分方法: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三)政策落实(10分)
根据市总体方案的要求,按时出台本县(市、区)工作方案,强化整县推进,落实“一县一方案”,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一场一策”;组织编制种养循环规划,促进种养业协调布局,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符合入网标准的生物天然气接入城市燃气管网;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沼气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不征收环境保护税;积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政策;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和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活动。
计分方法: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四)执法监管(15分)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或修订的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计分方法:市环境保护局、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1.指标解释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计分方法
201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60%,2018年≥70%,2019年≥73%,2020年≥75%,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农业部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1.指标解释
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计分方法
2017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60%,2018年≥70%,2019年≥80%,2020年≥95%,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019年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农业部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三)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10分)
1.指标解释
指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施用比例。
2.计分方法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有机肥替代化肥施用比例示范县项目要求的不得分。
3.数据来源
农业部行业统计数据。
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的,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三、加减分项
1.考核年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比上年度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7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提高6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2.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比上年度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1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3.县(市、区)财政投入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资金额度达到市级投入额度及以上的加2分。
4.取得中央财政、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财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立项的,每个项目加1.5分。
5.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77号)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1-2:
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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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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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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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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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
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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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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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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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有关
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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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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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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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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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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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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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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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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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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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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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
直报系统、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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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
设施装备配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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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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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
直报系统、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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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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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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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业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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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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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度畜禽粪污综合
利用率比上年度提高
6个百分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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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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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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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比上年度提高
10个百分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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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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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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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投入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资金额度达到市级投入
额度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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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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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
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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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中央财政、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财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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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
项目加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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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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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
督办、约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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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
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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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兽医局、
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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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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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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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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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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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概念解释
1.畜禽养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废弃物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等废弃物,不包含病死畜禽。考核重点为猪、牛、羊、鸡等品种,其他畜禽暂不纳入考核范围。
2.猪当量
根据《国家考核办法》,猪当量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3.规模养殖场
根据《国家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办法所指的规模养殖场为:生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
4.大型规模养殖场
按照《国家考核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大型规模养殖场为: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