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的工作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各地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各地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并规范使用。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移交后,应当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二、工作要求
(一)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和用地手续,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依标配建幼儿园。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建设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或规划不足的,要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按照规定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年7月底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对公办园的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以县(市、区)为单位,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本地区摸排、整改等环节的督导、监督和评估,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
四、工作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县(市、区)要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三)强化治理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制定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起肩负起牵头部门的职责,在各地政府的指导下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信息报送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检测系统,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更新信息,逐项逐园销账。2019年8月1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工作联系人以及摸底排查等情况(附件1、2)及时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同时逢双月11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工作联系方式及反映意见渠道:
市教育局:联系人:彭小青,电话及传真:3390690, 邮箱:swjyk01@163.com。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段庆福,电话:3398363 ,传真:3340234,邮箱:swzjjsp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