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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2019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 2019-08-22 15:22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府办函〔2019149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

政府2019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2019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市人民政府2019年制定政府规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汕尾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立法引领、规范和推动改革发展。

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在起草工作中,要遵循立法规律,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诉求,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科学设计有效、管用、可操作的制度措施,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切实维护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严肃性,对列入本年度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起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起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上报送审。对于预备项目,起草单位应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准备工作。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推动各部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应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临时增加或者暂缓办理政府规章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说明理由。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2019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年内审议项目(2项)

1.《汕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牵头起草单位:汕尾市司法局

送审时间:2019年8月

2.《汕尾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牵头起草单位:汕尾市司法局

送审时间:2019年9月

二、预备项目

《汕尾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牵头起草单位: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起草单位:汕尾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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