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8日
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支出计划、审核、拨付、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深化汕尾市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汕尾委办字〔2019〕66号)的要求,本着有制度、能制约、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包括本级年初预算资金、临时批拨资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债券资金、收回存量资金、财政资金的调剂、临时调度资金。
二、市级财政支出的管理原则、办理程序、审批权限
(一)本级年初预算资金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1.管理原则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严格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均衡支出”的管理原则,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2.办理程序
(1)各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按“单位每季度根据批复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或编制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2)政府公共专项资金(简称大专项)按“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管业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批——市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3.审批权限
(1)对年初人大已批准的各单位部门预算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单位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按月编制支出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领导审批。
(2)对年初预算支出计划中的政府公共专项资金,参照《关于深化汕尾市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汕尾委办字〔2019〕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①分配权已明确给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初预算已明确具体项目、具体分配单位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做出计划报财政部门下达。未明确具体分配的,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支出,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业务副市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联合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后下达;超过300万元的支出,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业务副市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后下达,党群系统部门参照执行。
②审批权留在财政部门的(属全市性重大项目、机动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开支,由市财政局审批;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开支,由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后下达;超过300万元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后下达。
③市级预备费的管理,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后下达;超过300万元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后下达。
(二)临时批拨资金
1.管理原则。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须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支出的,优先在本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对确实需要临时追加支出的,按照“统一管理、分批审核、分级审批、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程序办理临时追加支出,每月由市财政局将临时批拨资金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政府。
2.办理程序。
各单位申请临时批拨资金按“申请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追加支出请示——市政府办作出项目办理批转——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市政府领导批准”的程序办理。市政府办应按照临时批拨资金管理原则严格把关单位办款事项。对市政府办批转的单位办款事项,市财政局经审定暂不予安排拨款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函申请单位,并抄送市政府。
3.审批权限。
(1)属于基本支出的临时批拨资金(包括工资性支出和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组织、编制和人社部门相关依据及定人定额标准审批。
(2)属于项目支出的临时批拨资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开支,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开支,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开支,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长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超过5000万元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上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三)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1.管理原则。
对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与绩效挂钩”的原则管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规定时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程序办理下达。
2.办理程序。
(1)属于上级已指定项目单位和分配额度或分配标准已明确的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核准备案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2)属于市级自主分配的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管业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定——市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3.审批权限。
(1)属于上级指定项目单位和分配额度或分配标准已明确的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下达市级项目承办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
(2)属于市级分配的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业务副市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联合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备案后下达;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业务副市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后下达;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委常委会审定。省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党群系统部门参照执行。
(四)以前年度结转资金(不含权责发生制列支的额度结转)
1.管理原则。
对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按照“分清来源、参照执行”的原则管理。
2.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1)属于以前年度本级预算资金(含债券资金)结转的,参照本级年初预算资金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属于以前年度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的,参照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五)债券资金
1.管理原则。
对债券资金,按照“突出重点、补齐短板”的原则管理。
2.办理程序
按“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定——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3.审批权限。
(1)对年中追加的债券资金,因属于重大事项的调整,由财政部门做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定后办理。
(2)属于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的债券资金,由市财政局编制支出用款计划下达。
(六)收回存量资金
1.管理原则。
对收回存量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弥补亟需”的原则管理。
2.办理程序
按“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3.审批权限。
(1)年度收回的批量存量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使用情况和其他亟需资金的重点项目需求情况,做出安排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2)对个别需要从收回的存量资金单独调剂安排的项目,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批;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七)财政资金的调剂
1.管理原则。
对财政资金的调剂,按照“严格控制、解决亟需”的原则管理。
2.办理程序
按“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调剂申请——财政部门、分管业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定——市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3.审批权限。
(一)本级预算资金的调剂,参照《关于深化汕尾市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汕尾委办字〔2019〕66号)的规定,项目之间调剂资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的,用款单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办理;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副市长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分管业务副市长核准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分管业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核准后报市长审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二)临时批拨资金和以前年度本级结转资金的调剂,参照本级预算资金的调剂规定执行。
(三)属于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含结转)的调剂,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项目无法实施的,由主管业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对应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项目当年有结余的,由主管业务部门统筹其他符合条件的同类科目项目并做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八)临时调度资金
1.管理原则。
对临时调度资金,按照“保障运转、年终清算”的原则管理。
2.办理程序
按“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领导审批或市财政局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批”的程序办理。
3.审批权限。
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批;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超过1亿元的,经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三、市级财政支出的监督
(一)属下拨县(市、区)的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的文件规定或市政府批复意见,及时、足额拨给县(市、区)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管和防控。
(二)属市级单位的财政支出,严格按照《汕尾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汕财库〔2003〕8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四)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所有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精神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汕府办〔201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