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府〔202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开展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要求,坚决打好我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严守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红线,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为我市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发展空间。
二、健全责任机制
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坚持“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对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及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优化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严格监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优化对建筑施工、设计、监理、销售单位的管理,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和实行失信惩戒,并将信息推送至汕尾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三)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发现并核查违法用地行为,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的监管,强化对建设用地的审批;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完善村庄规划工作,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对规划报建手续的审批,及时完善城市规划;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和违法建设用地性质及是否符合有关土地总体规划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置意见;牵头出台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政策,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牵头单位,牵头完善我市宅基地管理和村(居)民自建房报建等配套政策,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集中整顿违法违规设置的农田看护房,切实改善农村环境面貌。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进行调查、督导,并指导协助属地政府及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水务局。负责对河道、水库等及其沿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核查工作,并指导协助属地政府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依规查处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公园、湿地,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污染或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属地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九)市林业局。依法查处职责管理范围内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建设行为,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开展违法用林治理。
(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监管建筑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及登记事项,依职责对登记的失信市场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十一)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协助属地责任主体查处宗教场所违法建设行为。制止宗教场所违法建设行为,教育、引导宗教人员遵守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
(十二)市司法局。负责为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做好法制指导和保障。
(十三)市公安局。负责对违法建设执法现场暴力抗法、妨碍公务、阻扰执法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置,保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四)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查处管控违法建设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十五)供电、供水、供气、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职履行违法建设治理职责,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查处违法建设职责不明的,由市、县(市、区)法制和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协调。
三、健全工作机制和完善政策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做好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2.全面普查现有违法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进行普查,以网格化管理、无人机航拍和卫片执法为依托,彻底摸清历史违法建设存量,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台账,确实做到“一户一档”,录入全省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平台,建立查处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市直职能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3.完善违法建设发现机制。
(1)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强化县(市、区)、镇(街道)、居(村)委对违法建设的三级发现机制,切实加强违法建设源头防控,要健全完善“天上看、地上查、群众报、视频探”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落实巡查责任制;建立健全由城乡规划执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巡查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作用,加大巡查力度,加强联防联动,切实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市直成员单位指导、配合〕
(2)健全完善举报受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建立辖区内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平台,开通投诉举报热线和微信等投诉平台、开设投诉服务窗口,对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12319数字城管平台,落实投诉举报案件处理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违法建设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市直成员单位配合〕
4.建立新增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各县(市、区)、镇(街道)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乡规划执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新增违法建设即查即拆快速查处响应机制。对在建违法建设依法当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依法采取“四清两断”措施(即:清理施工队伍、清理施工设备、清理建筑材料、清拆脚手架,断水、断电),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确保将新增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
5.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各地要加强上游行业管理,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拒绝向违法建设提供商品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对经主管部门书面提醒,仍继续向违法建设提供建筑材料或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将其违法信息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和实行失信惩戒,并将信息推送至汕尾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
(二)完善政策措施
1.出台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政策。结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时间节点,按照公共配套类、产业类、住宅类等类型,出台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政策,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供违法建设治理政策依据和指导,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2.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补充完善工作。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规划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拆旧建新,确保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
3.完善宅基地管理和村(居)民自建房报建等配套政策。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精神,制定出台《汕尾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权益。制定农房管控风貌提升指导意见,整治提升农房风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4.研究编制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法律指引。根据市政府七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要求,市司法局编制印发《汕尾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法律法规指引》,供各地各部门在涉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参考使用,为违法建设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市司法局牵头,市直成员单位配合)
5.完善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工作指引。编制印发《汕尾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工作指引》,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在建违法建设,提升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的效率效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直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强化监督指导和执纪问责
(一)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予以问责。
(三)对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五、完善舆论引导机制
各地要充分运用部门微信公众号及市、县两级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平台,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查处违法建设良好氛围。加强对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以及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及时公开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媒体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发挥正面典型示范作用和反面典型警示作用,争创治理违法建设有利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