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府办函〔202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 适用范围………………………………………………………7
1.4工作原则………………………………………………………8
1.5事件分类分级…………………………………………………9
1.5.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9
1.5.2 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0
1.5.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0
1.5.4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
2.组织体系及职责……………………………………………11
2.1 应急领导小组………………………………………………11
2.2 日常办事机构………………………………………………12
2.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13
2.3.1汕尾市委宣传部…………………………………………13
2.3.2汕尾海关…………………………………………………13
2.3.3汕尾市应急管理局………………………………………14
2.3.4汕尾市商务局……………………………………………14
2.3.5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14
2.3.6 汕尾市公安局………………………………………………15
2.3.7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5
2.3.8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15
2.3.9 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15
2.3.10 汕尾海事局………………………………………………16
2.3.11汕尾市生态环境局………………………………………16
2.3.12外事局……………………………………………………16
2.3.13 港口经营单位及其代理…………………………………16
2.4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17
2.4.1现场指挥部设置……………………………………………17
2.4.2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17
3.监测和报告…………………………………………………18
3.1 监测…………………………………………………………18
3.2 报告…………………………………………………………18
3.2.1 报告时限和程序…………………………………………18
3.2.2 报告内容……………………………………………………18
3.3 疫情通报……………………………………………………19
4.风险评估和预警………………………………………………19
4.1 计划和准备…………………………………………………19
4.2 实施…………………………………………………………19
4.3 预警…………………………………………………………19
5.应急响应………………………………………………………19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19
5.2启动程序………………………………………………………20
5.2.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20
5.2.2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20
5.3响应措施………………………………………………………20
5.3.1 IV级(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20
5.3.2 III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20
5.3.3 II级(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21
5.3.4 I级 (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21
5.4 紧急处置………………………………………………………22
5.4.1现场调查……………………………………………………22
5.4.2 采样与检测………………………………………………22
5.4.3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22
5.4.4 现场控制……………………………………………………23
5.4.5 转运及救治…………………………………………………23
5.4.6 消毒处置……………………………………………………23
5.5 安全防护………………………………………………………23
5.5.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23
5.5.2 群众的安全防护……………………………………………24
5.6 应急处置………………………………………………………24
5.6.1 口岸食物中毒事件处置……………………………………24
5.6.2 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24
5.6.3 生物因素事件处置…………………………………………27
5.6.4 口岸化学危险事故处置……………………………………27
5.6.5 口岸核与辐射事件处置……………………………………28
5.6.6 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28
5.7应急响应终止…………………………………………………29
6.后续管理………………………………………………………30
6.1评估……………………………………………………………30
6.2奖励……………………………………………………………30
6.3责任……………………………………………………………30
6.4 抚恤和补助…………………………………………………30
6.5征用及劳务补偿………………………………………………30
7.保障措施………………………………………………………30
7.1 技术保障……………………………………………………30
7.2 通信与交通保障………………………………………………31
7.3 物资保障………………………………………………………31
7.4 资金保障……………………………………………………31
7.5 宣传教育………………………………………………………31
8.培训与演练……………………………………………………31
9.附则……………………………………………………………32
9.1术语定义………………………………………………………32
9.1.1重大传染病疫情……………………………………………32
9.1.2食源性疾病…………………………………………………32
9.1.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32
9.1.4核生化突发事件……………………………………………32
9.2预案管理………………………………………………………32
9.2.1预案解释……………………………………………………32
9.2.2预案修订……………………………………………………33
9.2.3预案实施……………………………………………………3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筑牢口岸检疫防线”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预防、及时缓解和快速控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科学、规范和高效做好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编制依据
1.《国际卫生条例(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8.《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0.《国境口岸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及发布管理规定》
11.《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
12.《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5.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汕尾口岸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如出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核生化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禽流感或流感样病例爆发的;
(2)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流行或有人死亡的;
(3)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4)发生临床表现相似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的群体性疾病的;
(5)发生生物因素事件,包括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或者泄漏,有毒有害生物入侵等;
(6)食物中毒或者中毒死亡的;
(7)预防接种和服药事件等;
(8)发生化学因素事件,环境污染、职业中毒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中毒的;
(9)发生自然、意外、或人为核与辐射物质污染或损伤的;
(10)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1.4工作原则
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地方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体制,海关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密切关注全球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提高出入境人员、口岸公众和全社会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主动报告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依法规范,措施高效。
整合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依法规范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及方法,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评估预警、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快速联动,有效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事件分类分级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核生化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等。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国务院宣布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输入性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流行,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4. 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 跨省份的多个口岸出入境人员中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 对2个以上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8. 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
2.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
3. 跨省份的多口岸输入国内尚未发现的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4.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至关汕尾口岸以外的地区;
5. 一次食物中毒波及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6. 预防接种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7.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8. 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2.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烈性传染病疫情流行,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3. 国内尚未发现的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
4.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尚未扩散至汕尾口岸以外的地区;
5. 一次食物中毒波及人数3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 汕头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尚未出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
2.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烈性传染病流行,尚未发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
3. 发现检疫传染病、国内已经消灭的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疑似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可能存在后续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4. 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食源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人数10-29人的;
5. 汕尾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小组
设置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汕尾市政府分管市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汕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汕尾海关关长及汕尾市商务局局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外事侨务局等部门以及边防检查站、海事局等口岸查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组成,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增加成员单位,其单位负责人自动成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成立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做好风险评估、预警、预防工作;
(3)领导和指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统一调配全市防控资源和储备物资。
2.2 日常办事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汕尾海关(联系电话: 0660-3200260)。办公室主任由汕尾海关分管关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汕尾海关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建立完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3)负责编制、修订汕尾口岸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协调汕尾口岸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通报、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4)组织开展防控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
2.3.1汕尾市委宣传部
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 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引导; 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开辟公益宣传专栏,协助做好公众的应急知识等公益宣传。
2.3.2汕尾海关
(1)组织编制、修订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必要时组织演练;
(2)口岸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口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负责现场技术指导以及疑似病人的诊疗追踪和结果通报工作;
(3)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尽快组织有关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与处理,尽快判断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监督指导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其废弃物的处理,组织指导污染区的卫生处理工作;
(5)负责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健康监测及其它有关卫生检疫措施的宣传、实施和咨询工作;
(6)对出入境的人员(病人或可疑病人)优先办理通关手续,监督指导有资质的企业对病人或可疑病人的行李物品实施消毒;
(7)负责对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8)负责对口岸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及环境的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严防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口岸区域内的发生。
2.3.3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指导口岸管理部门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协调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交流与合作。
2.3.4汕尾市商务局
(1)协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2)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2.3.5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1)协助汕尾海关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检测;
(2)明确医疗救治指定医院(汕尾市人民医院),负责病人现场抢救、收治和转运工作;
(3)负责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留观工作;
(4)做好医院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置工作,防止院内感染。
2.3.6 汕尾市公安局
密切关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协助汕尾海关处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利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汕尾海关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2.3.7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 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协助海关部门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药品等进行追踪和处理。
2.3.8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协助汕尾海关做好口岸可疑染疫动物的隔离检疫工作。
2.3.9 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1)发现口岸或交通工具上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通报汕尾海关,优先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人或可疑病人办理出入境手续;
(2)根据海关人员的要求,对拒绝提交有关证件及拒绝接受卫生控制措施的出入境人员,不予办理出入境手续;
(3)在口岸区域处置疫情时负责警戒工作,并协助汕尾海关维护现场秩序;
(4)协助汕尾海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或可疑病人采取强制卫生控制措施。
2.3.10 汕尾海事局
(1)发现水运口岸或水运交通工具上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通报汕尾海关,优先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人或可疑病人办理出入境手续;
(2)协助汕尾海关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设立海上警戒区,做好海域管制和海面监视,防止其他水运交通工具进入警戒海域。
2.3.11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共同做好汕尾口岸核与辐射监测和涉恐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核辐射污染扩大。
2.3.12外事局
负责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2.3.13 港口经营单位及其代理
(1)出入境交通工具在航行中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疑病人时,及时向汕尾海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协助对交通工具实施就地隔离管理工作;
(2)提供交通工具上接触者的名单;
(3)船员引导、引领和地面服务;
(4)派员协助卫生处理。
2.4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设置
遵循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属地化的原则,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级别、发展态势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口岸现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疫情处理进展情况。
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汕尾海关关长及市商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2.4.2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成立临时工作组,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应急专家组。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由汕尾海关公共卫生、医疗、法律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必要时请求其它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现场技术指导以及疑似病人的诊疗追踪和结果通报工作;尽快组织检验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与处理,尽快判断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组。组建汕尾海关应急处置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处置。
3.监测和报告
3.1 监测
汕尾海关在汕尾口岸开展重点传染病监测。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汕尾海关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3.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口岸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事人或当事单位发现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汕尾海关报告,汕尾海关核实情况后于2小时内上报汕头海关,同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到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2.2 报告内容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 疫情通报
汕尾海关接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根据事件性质和有关要求及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4.风险评估和预警
4.1 计划和准备
确定风险评估的议题和专家组成员,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其有关知识进行收集。
4.2 实施
组织风险评估专家进行会商,开展定性分析。分析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共卫生影响、性质、国际传播危险和对国际旅行或贸易的危险。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对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4.3 预警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由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依权限发布预警。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口岸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处置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抢救、边处置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2启动程序
5.2.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启动响应措施。
5.2.2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由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汕尾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响应措施,同时报汕头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向省人民政府和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5.3响应措施
5.3.1 IV级(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汕尾海关联合市卫生健康局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等机构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市人民政府接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或应急处理工作。
5.3.2 III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汕尾海关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由应急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建议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点)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
(2)汕尾海关应联合市卫生健康局,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参与,并落实标本采集、现场流行病学及卫生学调查、病人救治、密切接触者防护和消毒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5.3.3 II级(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汕尾海关联合市卫生健康局向领导小组报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提出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落实标本采集、现场流行病学及卫生学调查、病人救治、密切接触者防护和消毒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同时分析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5.3.4 I级 (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除按II级(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规定进行处置外,立即上报海关总署、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并在国务院或国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4 紧急处置
5.4.1现场调查
接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组要在1小时内派出处置人员,依据《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确定疫点、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进一步暴发。
5.4.2 采样与检测
5.4.2.1 标本采集
汕尾海关和市卫生健康局在进行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的同时,要按照生物安全防护及相关疾病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要求,立即开展标本的采集、保存、运输工作,并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
5.4.2.2 标本检测
能够检测的项目,汕尾海关要在1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检测,并留样备查;对于不能检测的样本,要立即安排专人专车送汕头海关技术中心等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5.4.2.3 实验室支撑
汕尾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及汕头海关国际旅行保健中心提供实验室检测支持,必要时市疾控中心、市人民医院给予支持。
5.4.3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
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基本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召集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会商,根据调查结果和临床表现,研究提出事件的初步原因、控制措施和救治方案,并及时报告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5.4.4 现场控制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以后,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依法采取相应的现场控制措施。
5.4.5 转运及救治
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迅速派遣应急医疗救治组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病人抢救,需转运至医院的,由120派救护车送往汕尾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5.4.6 消毒处置
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标本采集工作的同时,要迅速对患者停留过的场所、接触过的物品及其他可能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按要求进行彻底消毒。在疫情处置结束后,要对受污染区域实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时,要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防控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病人救治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及危害程度,采取预防服药、预防接种、发放防护设备等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暴露人群,同时指导群众做好水源、食品、环境的消毒工作。
5.6 应急处置
5.6.1 口岸食物中毒事件处置
(1)相关单位发现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报告汕尾海关,并马上将所有中毒病人送往汕尾市人民医院紧急救治;
(2)根据《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汕尾海关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食物中毒事件调查,调查包括个案调查和卫生学调查,并做好调查笔录,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
(3)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食品原料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封锁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4)采样送检,采集病人呕吐物、血、粪便、尿液以及可疑食品和用具进行检验,必要时送汕头海关做动物试验,作出食物中毒判断及诊断;
(5)在完成检验及卫生学评价后,对被污染的食品进行销毁,对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和用具及环境实施卫生处理。
5.6.2 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
(1)当口岸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及时通报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各联检单位立即控制现场,协助汕尾海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病人的救治。
(3)呼吸道传染病处置。
初步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开放性肺结核和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重点关注呼吸道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①立即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同时上报汕头海关,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②疑似病例离开隔离室时需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沿指定移送路线将病人转移到救护车上。
初步诊断为麻疹、风疹、流行性感冒等常见呼吸道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对于有典型症状或者快速检测结果阳性的常见呼吸道传染病可疑病例,则在做好相应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将病人转送至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并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否则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并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
③对发现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的交通工具或口岸现场污染区域进行终末消毒,包括疑似病例占用的部位、卫生间、污染的环境、接触的物品、呕吐物、排泄物、交通工具内空气等。有关消毒工作均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消化道传染病处置。
初步诊断为霍乱、细菌性痢疾、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诺瓦克病毒感染、副溶血弧菌感染等重点关注消化道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①立即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同时上报汕头海关,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②疑似病例离开隔离室时需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沿指定移送路线将病人转移到救护车上。
初步诊断感染大肠杆菌、阿米巴、轮状病毒等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如症状和体征明显,可转送指定医院,否则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并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
③对可疑病例的呕吐物、排泄物、污染的环境、接触的物品、卫生间等进行消毒;对污染的食品、饮用水实施封存及消毒;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有关消毒工作均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5)蚊媒传染病处置。
①立即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同时上报汕头海关,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②疑似病例离开隔离室时需采取防蚊措施。
③运输疑似病例的车辆,在运输前后分别实施灭蚊。
不能排除感染其他蚊媒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如症状和体征明显,可转送指定医院,否则登记个人信息、给予健康建议并发放《就诊方便卡》后放行。
④为了防止可疑病例为其他类传染病,建议对可疑病例的呕吐物、排泄物、污染的环境、接触的物品、卫生间等进行消毒;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卫生处理方法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5.6.3 生物因素事件处置
(1)先把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污染或者可能感染的人员,送汕尾市人民医院进行隔离、留验、抢救治疗;
(2)封锁现场,限制人员进出,防止生物因子扩散;发生在建筑物内部时,立即关闭建筑物内的所有通风系统和设备,组织人员撤出建筑物;发生在建筑物外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到发生地的上风向;
(3)通报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协助把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进行转移、封存、销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口岸污染的环境、场所、物品、工具进行卫生处理和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
(4)协助销毁或封存可疑及被污染的食品、食具,停用现场水源。
5.6.4 口岸化学危险事故处置
(1)对事件危害和影响进行快速评价,对性质严重的,通过汕头海关立即上报海关总署;
(2)隔离封锁现场,隔绝毒源,紧急疏散人员,迅速将污染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转移至毒源上风向的安全区域,防止中毒范围扩大,减少中毒;
(3)对中毒严重的病人,立即送往汕尾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送院前尽最大可能给予现场紧急救护,尽量阻止毒物继续侵入体内;对中毒不严重的患者可随后送院治疗;对未中毒者留待处理;对口服中毒者应尽早催吐处理;
(4)协助公安、边防部门,依法控制现场、勘查、取证、查找事件根源及侦破案件;协助卫生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卫生学监测和环境监测;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洗消处理。
5.6.5 口岸核与辐射事件处置
(1)口岸核与辐射事件确认后,在通报生态环境局的同时,上报汕头海关,通过汕头海关1小时内向海关总署报告;
(2)报告公安和边检部门,协助封锁现场,隔绝和封查放射源,设立警示控制区,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撤离现场人员,协助勘查、取证、案件侦破工作;
(3)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对受沾染和受照人员进行医学防护,如隐蔽、发放碘片等,将伤员送汕尾市人民医院救治;
(4)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沾染现场的辐射检测,测量人员体表污染受照剂量,测量空气、水源、食品等放射性污染水平已经洗消去污等工作。
5.6.6 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
(1)发生卫生处理事故,卫生处理单位应立即组织现场自救,报告汕尾海关,同时根据事故情况,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当地相应的政府部门;
(2)汕尾海关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汕头海关,并做好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5.7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两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终止响应。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响应,并向国务院报告。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提请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汕尾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响应,同时报告汕头海关。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响应,并报告汕尾市人民政府和汕头海关。
6.后续管理
6.1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拟定评估报告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和汕头海关并通报汕尾市人民政府。
6.2奖励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6.3责任
对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按照相关规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5征用及劳务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申请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水平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2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及时予以补充。
7.4 资金保障
各单位按规定落实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7.5 宣传教育
汕尾海关、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培训与演练
汕尾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各类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技术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必要时及时组织演练,切实提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术语定义
9.1.1重大传染病疫情
是指国务院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经海关风险评估认为可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及其他烈性传染病。
9.1.2食源性疾病
是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一般可分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9.1.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口岸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实验室检测或指定医院诊断,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9.1.4核生化突发事件
是指由化学毒剂毒物、放射性物质、致病微生物、其它放射源等导致的人员伤害恐怖事件或突发的核生化事故。
9.2预案管理
9.2.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汕尾海关负责编制与解释。
9.2.2预案修订
9.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5月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汕府办函〔2017〕125号)同时废止。
附表:1.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卫生事件应急资源(队伍、装备、物资场所)调查及分布情况
2.汕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卫生事件各成员单位联络人及联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