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函〔2021〕4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尾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汕尾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部署,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原则,即坚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原则;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原则;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坚持平稳推进原则,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项工作。
(三)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配合做好部、省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配合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二)做好市级和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汕尾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跨县(市、区)的、市辖区(含市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下同)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县(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及配合做好市级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登记前的权籍调查和数据建库等具体工作。
由市级和县级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确权登记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含中央政府直接行使、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及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颁证,并向社会公开。市辖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并按照代理行使所有权规定确定登记主体。本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及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市级)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局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县级)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参照部、省、市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市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调查。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级)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县级)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参照部、省、市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市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辖区范围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确权登记调查工作。
国家和省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当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以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级)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湿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县级)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参照部、省、市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市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统一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辖区范围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确权登记调查工作。
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进行登记。
4.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级)以海域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待省自然资源厅明确具体做法后,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等制度规范明确的内容和程序,按要求对海域开展确权登记。
(县级)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按照部、省、市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确权登记。
海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保护地、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级)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省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县级)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参照部、省、市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市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已探明储量矿产资源进行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6.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级)市自然资源局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组织林业等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原则上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定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县级)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参照部、省、市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市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市、县自然资源局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市、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市、县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1年底前)
1.市级启动工作
(1)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本方案工作要求,选定5~10个重点项目(以自然保护地、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为主)作为市本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计划,项目坐落不局限于市辖区范围;
(2)所选定的确权项目经征求各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参考省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模式及要求,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各项目的实施方案,以印发《开展XX年度市本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形式开展实施,并将通知抄送至省自然资源厅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同时落实项目经费和技术单位,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3)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级技术承担单位收集、整理市级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和本部门已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等相关基础资料;
(4)市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首次登记通告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市级有关技术承担单位制作。预划登记单元后,协调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户外张贴、网站发布等方式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2.县级启动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同时应选定2~5个重点项目(以自然保护地、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为主)作为县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计划,落实配合市级项目及开展县级项目所需项目经费和技术单位,具体启动实施步骤参照市级启动工作实施。
海域、无居民海岛暂不纳入2021~2022年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计划,待国家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底前)
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认真配合部、省开展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确权登记计划,对选取的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地、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展内外业调查,并按程序进行成果审核登簿,办理统一确权登记,于2022年底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县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同步完成市、县(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登记库)。正式登簿前,市自然资源局协调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户外张贴、网站发布等方式配合发布公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级、市地级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单,对具体负责审核的登记机构进行调整。
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将最终调查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整理上图,并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调查库)。市自然资源主管局组织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省级、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涉及的省级、市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成果资料的汇交、图形接边、数据 整理、上图入库等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项目经费,落实责任分工。
(二)强化统筹配合
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经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特殊保护规定及审批资料和水功能区划、水质监测成果等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登记单元划定及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等;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河长信息、取水许可审批资料等资料信息,以及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配合开展水流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工作,协助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相关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权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三)健全协调机制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以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落实资金保障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项目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各级财政保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做好宣传培训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