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公字〔2023〕1号
为进一步加强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压实辖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收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公告》(汕府公字〔2017〕3号)中规定的一批市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即《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中序号第37-67规定的31项市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其中涉及市级行政处罚25项、市级其他类行政职权6项,对口行政部门为原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在市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收回之后,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城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同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城区政府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园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汕府公字〔2017〕3号公告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