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3〕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汕尾市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9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20 号)精神,切实推进汕尾市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为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现代化滨海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省和市、县(市、区)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属于省级机构的,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机构的,分别按省财政85%、市财政15%的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级机构的,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由省财政承担 100%支出责任,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由市财政统筹省和市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
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中央、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属于省级机构的,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市、区)机构的,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给予市、县(市、区)支持,市、县(市、区)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保障上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级、县级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县级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确定并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级或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省、市、县(市、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级、县级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和自有财力进行安排;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上级资金和自有财力进行安排。
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县(市、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县级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给予补助。
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省、市、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级、县级共同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和自有财力进行安排;县(市、区)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上级资金和自有财力进行安排。
市、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县级共同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给予补助。
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级、县级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县级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与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的工作要求上来;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公共文化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全面落实。
(二)加强投入保障。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市级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县(市、区)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支持。各县(市、区)要加强文化投入保障,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和发行使用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按规定申请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三)加强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领域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加强改革协同。深化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不断完善公共文化领域支出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